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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工作计划

时间:2024-06-15

殡葬工作计划。

为了保证工作计划充分调动人才和资源,在开始工作之前,我们就应该准备好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可以提醒我们,应该注意哪些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如何撰写出适合自己的工作计划呢?下面由我们给您带来的“殡葬工作计划”,我们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更多的安心感!

殡葬工作计划【篇1】

5、上联:慈竹临风空有影,晚萱经雨不留芳;下联:慈竹霜寒丹凤集,桐花香萎白云悬

6、上联:朗月清风怀旧宇,残山剩水读遗诗;下联:等闲暂别犹惊梦,此后何缘在晤言

7、上联:生不害人,死不累人,雄心无愧,吾亦可去;下联:志在救国,举在济民,伟业未成,我应重来

20、上联:魂归九天悲夜月,芳流百代忆春风;下联:绮阁风凄伤鹤唳,瑶阶月冷泣鹃啼

26、上联:负我多情,空抱鸳鸯偕老愿;下联:祝卿再世,重寻鹣鲽未完盟

36、上联:无私慷慨身殉国,含笑牺牲志凌空;下联:一代国粹垂青史,千秋美名化金星

57、上联:悲声难挽流云住,哭音相随野鹤飞;下联:鹤驾已随云影杳,鹃声犹带月光寒

87、上联:钗逐燕飞,影分鸾凤悲菱镜;下联:梭停龙化,尘染鸳鸯废锦机

89、上联:情操白如银,洁净晶莹光如雪;下联:慈心红盛火,鲜明炽烈映红梅

110、上联:蝶化竟成辞世梦,鹤鸣犹作步虚声;下联:鹃啼五夜凄风冷,鹤唳三更苦雨寒

113、上联:碧血洒边陲,青山埋忠骨,忠诚儿女忠诚志;下联:丹心卫祖国,翠柏伴英魂,英雄时代英雄人

120、上联:西地驾已归王母,南国辉空仰婺星;下联:宝婺光沉天上宿,莲花香观佛前身

殡葬工作计划【篇2】

导语:2010年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在Xx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大力支持下,在社区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顺利、圆满的完成了工作任务。为使2011年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开展,使工作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结合本社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2010年Xx社区居民委员会在Xx街道办事处党工委的大力大举赞成下,在社区全部工作人员的互助竭力下顺利、美满的结束了工作任务。为使2011年的工作能够更加顺利的展开,使工作进一步系统化、详细化,联合本社区的实际环境特订定工作筹划以下:

1、拥军优属工作:在春节、八1、七1、十一等节日对社区内军烈属做好访问慰劳工作,有工作记录,办理他们的实际坚苦并广泛展开拥军优属的宣扬工作。

2、殡葬办理工作:在社区内大力大举宣扬《殡葬办理法》,使社区居民进一步明白殡葬办理办理方面的知识,做到本社区的汉族大众丧葬火化率到达100%。按时上报报表。

3、对社区内残疾人做到底数明白、档案齐备,按期构造他们参加各种文化、文艺活动。做到凡是性的访问,切当办理他们的糊口生涯坚苦。

4、做好社区老龄委的工作,自动展开多种展开五花八门的文化体育活动,充裕社区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糊口生涯。把握社区老龄人口的根本环境,做好《老年优惠证》、《老年厚待证》的汇集、料理、发下班作。

5、每个月按时参加街政例会,按时上报各种报表、筹划、总结、简报,及时传达有关文件精神。起到居民与当局间的桥梁与纽带效用。

6、召开两次居民代表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社区联席集会,集会有筹划、有关照、有记录、有总结,做到档案典范,资料齐备。订定社区委员会、每周例会及每个月进修轨制,并有细致的记录。

7、每个月按时向办事处主管带领报告请教当月工作环境。

殡葬工作计划【篇3】

2xx年上半年,我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迎接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胜利召开为主线,紧密结合“两个忠诚”教育活动,以人为本,锐意改革,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一)殡改队伍素质进一步增强。

一是抓好了政治学习。按照局党组的政治教育部署,抓好了“两个忠诚”教育活动,全所人员政治素养得到进一步提高。二是抓好了经常性思想教育。党支部及时掌握每个人的思想动态,开展了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解除了大家思想上的顾虑,激发了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抓好了制度建设。年初修订完善了责任考评制度,坚持每周对工作进行讲评,每月开展群众评议活动,增强了全体人员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心。目前我所8名干部职工个个争当文明使者,人人爱岗敬业,营造了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

(二)公墓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

一是妥善处理了公墓征地的遗留问题。今年以来,我们注重加强与五里乡政府、公墓周边村组的联系,走访群众2余次,了解群众的思想状态,及时协调好各种关系,目前当地群众思想稳定,没有出现以往的闹事现象。二是突出抓好了公墓建设。今年以来,进一步完善了公墓的配套设施,多方筹措资金2万元,建设了公墓围墙2xx余米,使公墓实现了封闭式管理;修建了公墓门楼,四期公墓开发已正式动工,同时为美化公墓环境,新栽绿化林棵,使公墓的面貌焕然一新;三是抓好了公墓“两个效益”的落实。在高标准建设好公墓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公墓走向市场,今年以来销售墓地3个。四是做好了公墓售后优质服务。先后次利用节假日时间组织公墓下葬,积极做好丧户与轿夫的协调沟通工作,下葬在公墓的家属比较满意。

(三)殡葬改革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大。

一是用广泛宣传殡葬改革。今年以来印发了张,在城区各主要地段进行张贴,出动了宣传车台次,宣传殡葬的各项法律法规,月份组织名业主集中学习了殡葬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与丧葬经营业主签订了责任书。二是加大执法力度,对城区办理丧事进行规范。全面清理了3平方公里的“活人墓”,组织执法大队取缔非法搭建灵棚处,取缔非法经营户家。

一是继续加大公墓建设力度,完成公墓四期开发。

二是将殡仪馆筹建纳入下步工作重点,做好部分土地征用及相关工作。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殡葬改革,加大殡葬执法力度。

四是进一步加强殡葬宣传工作。

殡葬工作计划【篇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殡葬工作计划【篇5】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2月7日,河尾社区农村居民匡某去世,准备土葬。接到消息后,平达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乡殡改办及社区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向死者家属表达悼念之情的同时,积极宣传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法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当晚,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劝导下,丧属表示理解支持,同意将遗体火化并进入公墓。12月8日下午,死者遗体在县殡仪馆完成火化并将骨灰成功寄存在县殡仪馆,待平达乡公墓建成后再迁往公墓安葬。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县殡改办还对死者遗体接送费用、火化费用、骨灰寄存费用等给予了全免。这是平达乡殡葬改革工作开展以来的首例遗体实现成功火化并进入公墓安葬。

殡葬工作计划【篇6】


殡葬工作计划是为了确保每一个逝者都能得到适当的尊重和安息而制定的。在这个计划中,将详细描述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预期目标。以下是一个以1000字以上的篇幅来详细介绍该计划的文章。


第一部分:


在的生命旅程中,死亡是每个人都无法避免的一个终点。为了使逝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安息,殡葬工作计划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个计划的目标是确保每一个逝者都能得到恰当的处理和纪念,同时也给予亲人们一个宽慰和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的机会。


第二部分:背景介绍


殡葬工作计划是以逝者的需求和家属的意愿为中心的。在这个计划中,将详细描述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预期目标。其中包括准备逝者遗体、安排葬礼仪式、处理遗产等方面。


第三部分:准备逝者遗体


在这个环节中,将致力于提供尽可能舒适的环境给亲人们告别逝者。将提供专业的遗体处理服务,包括清洁和修复,以确保逝者呈现出尽可能好的状态。还将提供逝者的衣物和饰品选择,以满足家属的需求。将为亲人们提供一个安静的空间,让他们可以在逝者身边尽情表达自己的哀思和告别之情。


第四部分:安排葬礼仪式


葬礼仪式是为了向逝者致敬并向亲人们提供一个安慰和共同悼念的机会。在这个环节中,将协助家属安排葬礼仪式的各项事宜。这包括选择适当的葬礼地点、确定葬礼时间、制定葬礼流程和选择适当的主持人等。还将协助家属选择合适的葬礼音乐和文艺表演,以增加仪式的庄重和感人程度。并提供悼词和纪念品等,让亲人们可以在葬礼仪式中留下更深刻的回忆。


第五部分:处理遗产


在逝者的离去后,处理遗产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这个环节中,将协助家属处理逝者的财产和遗产。这包括确定逝者的遗嘱、分配财产、解决债务和税务等。将与家属合作,确保逝者的遗愿得以充分尊重,并提供法律和经济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第六部分:总结和展望


殡葬工作计划的目标是为逝者提供尊重和安息,并给予亲人们一个宽慰和帮助他们度过难关的机会。通过详细描述每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预期目标,希望能够提供一个全面和专业的殡葬服务,使每一个逝者得到其应有的尊重和安息。


小编认为,殡葬工作计划是一个以逝者为中心的计划,旨在为每一个逝者提供适当和尊重的处理和纪念。从准备逝者遗体到安排葬礼仪式,再到处理遗产,这个计划涵盖了殡葬过程的方方面面。通过遵循此计划,将尽力满足家属的需求,确保他们度过这个难关,并为逝者送去他们应有的尊重和安息。

殡葬工作计划【篇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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