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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

时间:2024-10-16

商品房购销合同收藏。

在企业开始谈合作的时候,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当中,相信很多人都曾经看到过合同。合同是多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听了一场关于“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1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no :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XX年11月30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惠仲第59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2706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XX年12月28日和XX年12月27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 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XX年12月5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于XX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XX年12月26日决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以上三人于XX年12月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XX年1月11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律师、魏律师、张、曾、罗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律师、谭律师、林到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

XX年4月26日〔〕惠仲裁第59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16份裁决。

XX年9月12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51-1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第59号、[]惠仲第60号、[]惠仲第61号、[]惠仲第62号、[]惠仲第63号、[]惠仲第64号、[]惠仲第65号、[]惠仲第66号、[]惠仲第67号、[]惠仲第68号、[]惠仲第69号、[]惠仲第70号、[2o05]惠仲第71号、[]惠仲第72号、[]惠仲第73号、[]惠仲第74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市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虽然房地产登记部门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18位(笔误,实为16位–仲裁庭)业主到房产部门更改“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容并未改变,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因此,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具体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述16份裁决书是不当的。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60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贵会重新仲裁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XX年11月10日和16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XX年12月12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为了尊重被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仲裁庭中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决定。

惠州仲裁委员会于XX年12月12日 做出决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承担,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依照惠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于XX年12月21日开庭。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梅蓉、曾双杏、 张宝贵和魏忠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耀强与林春燕到庭。

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的房产证内容。

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XX年4月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no.019987《商品房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园3号小区305栋1072房。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2条 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00.15m2。

第4条 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31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肆拾壹元。

第7条 优惠价:乙方在XX年4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20%, 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5%的优惠, 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整。

第28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甲、乙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与争议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3条 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19条变更为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在楼宇(即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办证手续费及契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7条 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5条变更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建筑面积(即实得建筑面积加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为合同销售面积,并以此计算销售金额。由于合同销售面积是以图纸尺寸为计算依据的,因此,双方同意合同销售面积有不超过±1%的误差率。楼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1%时, 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以房产证核发面积为准)。

签订合同的当日,双方签订了《装修标准及材料明细表》(下称“明细表”),其中包括了甲方统一提供的一些设施和收取的费用:有线电视系统费150元、对讲系统970元、电话线位500元、住户专用信报箱250元、建档材料费100元等(均为人民币,以下未标明币种的金额均为人民币–仲裁庭)。

发生争议,申请人提请仲裁,诉称,合同签订后其向被申请人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XX年领取的房地产权证(下称“房产证”)显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4.39 m2,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5.76m2,面积误差比为-5.75%, 即被申请人多收款12683元。房产证显示被申请人将小区分摊面积6.65m2也列入公摊面积计算,违反了建设部(于1995年9月8日印发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下称1995年规则)的规定。被申请人迟延562天办理申请人的房产证,还多收取或无根据收取有线电视系统费,对讲系统费,电话线位费。专用信报箱费和建档费等共计1970元。因此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返还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之间的差额5.76平方米的购房款12683元及利息4209元(自签约之日暂计至XX年11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23797元(计至房产证登记之日,至被申请人交付房屋后24个月始算,违约天数为562天,利率同上);

3、返还多收取的费用总计1970元;

4、本案仲裁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庭审后其代理律师提交了代理词,两者所论述的问题一致,但后者较详尽。故主要摘自后者的论述,要点如下:

1、申请人对商品房的建筑面积计算有误

a.申请人的房产证登记的住宅(即合同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建筑面积为94.39 m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84.04m2,共有分摊面积10.35 m2),另有小区分摊6.65 m2,总建筑面积101.04 m2。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为100.15 m2。两者相比,房产证登记的总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大0.89 m2,误差不超过1%,在补充协议规定的误差比率范围内。

b.合同标的之总建筑面积为实得面积与公共部位、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之和,房产证中显示的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摊面积不含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共有分摊面积与小区分面积系不同的分摊面积,均属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的面积,两者没有重复,其产权人分别为申请人所在栋全体业主及小区全体业主,对此惠州市房屋测绘所出具的分摊面积计算书已作了明确、具体的说明。因此小区分摊面积属于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的一部分,该约定符合公平原则并不违反建设部1995年规则第9条规定的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及其它调整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且小区分摊面积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等建筑物事实存在并由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实际受益,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亦已明确其产权属于三号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可办至三号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

c.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分摊面积”的事实亦可以从合同约定面积与房地产权证登记的差异比例得到证实。16户业主中12户的面积差异不超过1%,属双方合同约定许可的差异。

d.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在房产证中分为共有建筑面积和小区分摊面积属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规范重大变化所致,并不影响合同当时关于销售总建筑面积的约定。申请人房屋所在的东湖花园3号小区是自1999年开始销售的,销售之日至办证期间房屋产权登记规范发生了重大变化。 惠市房函[]95号复函已足以说明。由于这一变化,导致房地产权证登记部门指定使用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与核发的房产证关于面积的表述所使用的术语不一致,引发业主误解。

2、关于逾期办证的问题

a.房产证逾期办理虽属事实,但非因被申请人的责任。

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因政府规定办证税费中部分由开发商承担,部分由业主承担,且规定办证费须在房产证办妥前缴交,说明申请人有支付办证税费的义务及缴交办证费为房产证办理的前置条件。被申请人虽于XX年2月21日至XX年6月11日期间分别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使用,但申请人分别于XX年12月22日至XX年7月18日方才陆续缴交办证费,因未及时交费,被申请人曾在小区内进行公告催交办证费,这一事实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申请人已认可属实。因申请缴交办证费前置义务未及时履行,后置办证义务可暂停履行。

b、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在受理提供的办证资料后1年多才陆续出证,属于房产部门原因所致。

逾期办证是因申请人未及时交纳办证费用及房产部门延误办证所致,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只有在因自身原因导致逾期办证,才承担逾期办证责任。

3、即便被申请人需承担违约责任,亦缺乏支付违约金事实依据

a.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办证的违约金。

b.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3条、114条的规定,违约金规定的原则是弥补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或可预估的损失,违约金过多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减少。在本案中,16户申请人中有12户是以银行贷款形式支付房款,对此合同可为证,且至今未还清银行贷款。此类业主的房产证需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由贷款银行保管房地产权证原件直至还清贷款本息,按银行规定,此类业主在未还清贷款前不得对房屋进行转让、抵押、赠与等处分权,只可行使占用、使用及收益权,不存在所谓的抵押借款或转让问题。对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而言,而且惠州市在XX年9月1日前,即便房屋的房产证未办妥,亦可通过购房合同的转让(原以银行贷款付款的客户转让前需先还清银行贷款),将房屋的权益转让并获益,房产证是否办妥,根本不影响申请人对房屋权益的转让。至于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所说的抵押借款,被申请人至今未接到过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因逾期办证导致其不能抵押给其造成损失,并提出索赔的任何主张及依据,说明在此期间一次性付款的申请人或未有抵押的要求或是逾期办证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失。此外,本案中,房屋已按约定交付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亦已入住多年,无论是以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还是一次性付清购房款,逾期办证均不影响其对房屋占用、使用及收益权。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亦只是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不是必须按此规定支付违约金,有关逾期办证的违约金应遵循《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用于弥补损失的原则,因此上述司法解释有关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规定仅在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时适用,本案中申请人所购房屋的房产证虽逾期办妥,但并未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不应适用该规定。

4、关于其他费用1970元的问题

a.该部分费用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被申请人在交付使用前已完成了该部分设施。可视对讲系统,试用后质量、效果不稳定,为广大业主利益,被申请人选用了现在的系统,该系统造价与可视对讲系统持平,亦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完成并移交给申请人使用,申请人在此前亦从未提出过异议。

b、申请人在收楼及使用设施后一直没有异议,在长达3、4年后,又要求返还该部分费用1970元,依据《合同法》第55条规定,已超过该条规定的一年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已超过该条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限。因此,无论申请人主张撤销合同,还是主张违约,均已过法定时限。

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提交的代理词要点如下:

1、基本事实

本案证据显示及庭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是:

a.被申请人将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其认为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作为销售面积,但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在不包括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情况下,全部少于双方合同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其中差额最少的是5.7m2,差额最多的则达14.4m2。

b.被申请人也承认东湖花园三号小区为整个小区服务的架空层、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共用房、单车房及非独立使用的地下停车库等公共部位,其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c、被申请人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同共有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擅自分割为小区业主私人所有并作为销售面积的一部分。

d、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约定,为申请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期限全部超过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24个月办妥”的期限。

e、被申请人单方改变合同约定,将双方约定的安装可视对讲系统更换为一般对讲系统,被申请人仍按可视对讲系统的标准向各申请人收取安装费用。邮电部门免费为全体业主安装了信报箱,被申请人从中收取费用。

2、仲裁请求合法

a、各申请人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均少于补充协议第7或第8条所约定的总建筑面积,根据此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向各申请人返还误差面积相应的购房款;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现各申请人以误差面积的购房款作为基数要求赔偿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合法合理。

b、双方虽未约定办证逾期违约的赔偿计算方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明确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而各申请人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损失,合理有据。

c、《合同法》第63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所收的有视电视系统等费用都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但被申请人却超过规定多收取了费用,有的则是没有收费根据,如专用信报箱费,有的则是进行了单方变更,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改变成为普通对讲系统而多收取了费用。上述多收取的费用,被申请人均应向各申请人返还。同时,《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同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申请人所多收取的各项费用都没有合法根据,显属不当得利,须返还多收取的费用。

3、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均不成立

a、关于“另有小区分摊”可以进行出售的答辩意见没有法律根据。

1995年《规则》)第8条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的组成部分中并没有“另有小区分摊”的项目;公用建筑面积已包括“为整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即被申请人所言架空层、公共用房等“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已包含在销售时已被作价的“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中;合同和补充协议中也没有约定被申请人将“另有小区分摊”出卖给申请人,“另有小区分摊”的含义至今为止都是被申请人单方的理解和解释;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用部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被申请人承认“另有小区分摊”属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但其将业主共同共有的部分处分为小区业主私人所有。《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在法律上权利人只有对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收益和处分,同时共同共有与私人所有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法律概念,被申请人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全体业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变为业主私人所有,其处分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权处分。

被申请人认为各申请人只有对公有面积付款之后才能拥有全体小区业主的共同共有权,该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全体小区业主对小区架空层、公共用房、未独立使用的地下室等拥有共同共有权是法律规定的法定形成权,不以各个业主是否对该共同共有面积付款为前提。

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原则,即尊重双方关于“另有小区分摊”买卖的约定,但尊重契约自由是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应当尊重契约自由的抗辩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

被申请人将补充协议中总建筑面积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单方面理解为即是申请人房产证中的“公有分摊面积与另有小区分摊”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由于是被申请人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1条关于对合同理解条款的规定对补充协议总建筑面积中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作出对被申请人不利的解释,或者至少按照《规则》中关于“公用建筑面积”的本来含义对“另有小区分摊”作出符合原义的合理解释。

b、被申请人关于办房产证逾期违约的相关答辩理由是错误的。

《合同法》对违约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存在违约的客观结果,则该违约行为人无论是由于主观原因或是客观原因或是由于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违约行为人均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为各申请人办理房产证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办证期限是明显的法律事实,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事实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因此被申请人承担办证逾期违约责任有法律根据。

被申请人认为办理房产证虽然存在违约,但并未造成各申请人的实际损失,因而无须支付违约金的抗辩理由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同时由于各申请人没有及时获得房产证,致使各申请人在行使房屋转让权、房屋租赁权、房屋抵押担保权等权利时受到极大限制,有时甚至丧失了商业机会,这种结果实际上也是对各申请人实体利益的潜在损害。

被申请人认为是由于各申请人迟延交付办证费才导致了迟延办证,该种说法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只有在各申请人交缴办证费后被申请人才办理房产证,双方仅约定了办证期限而没有附加任何条件。

被申请人还认为是由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原因才导致办证违约,因而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法没有法律根据。《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使是由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原因导致办证逾期,被申请人仍应向各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

c、关于被申请人多收取的其他费用。

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对各种收费作出了约定,但约定应以合法性为前提,否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本案的事实表明,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收取的部分收费项目没有合法性,被申请人多收取的费用属不当得利,应当向各申请人进行返还。

关于有线电视系统费。惠州市人民政府物价局惠价[]11号文件明确规定:有线电视系统初装费每户为350元,但被申请人却收取了500元,多收取的150元属违规收费。

关于对讲系统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费970元,双方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约定,但被申请人单方改变为普通对讲系统并且延续至今,被申请人多收取的费用应向各申请人返还。

关于专用信报箱250元。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在各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广东邮政物流配送服务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免费为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各住户设置专用信报箱,既然行政法规规定供水、通讯等单位是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那么供水、通讯等单位作出的免费承诺也应是向最终用户作出的,而不是针对小区开发商作出的承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是通讯单位向其作出免费承诺,其有权再向各最终用户即各申请人收取专用信报箱用250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建档资料费100元,被申请人承认是东湖花园三号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管理方便而对各业主进行建档,因此被申请人收取该项费用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中各申请人的房产证中登记的建筑面积少于双方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已是法律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返还相应的购房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被申请人办证违反双方合同约定的办证期限也是明显的法律事实,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向各申请人支付违约赔偿金;被申请人向各申请人多收取的其他费用或没有法律根据,或违反双方约定,或超政府规定收取,其所得显属不当得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向各申请人返还。

在重新仲裁中,申请人没有改变请求;双方当事人没有改变对争议问题所持的立场与观点。

就“另有小区分摊”问题,双方均表达了见解。

申请人的意见要点:

在更换的房产证中, “另有小区分摊”不复存在;申请人请求的是合同规定面积与房产证登记面积之间的差额部分;合同中没有 “另有小区分摊”的约定。

庭审前被申请人的书面意见要点:

1、关于“另有小区分摊”

销售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时,系按房产登记部门要求采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销售合同”)。这一合同与现行的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前者没有要求填写分摊面积明细,后者则要求填写分摊明细。销售合同与现行的房地产权登记规范也有很大的区别,第二条关于商品房面积约定一项,使用的是实得建筑面积概念及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概念,并无现行房地产权登记使用的套内建筑面积概念及共有分摊概念。这些区别,都说明无论是合同版本还是房地产权证登记都发生了变化。

由于销售合同没有单独的分摊明细项目,在销售三号小区时,被申请人将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共部位、公用房屋与为本栋服务的公共部位、公共房屋一起纳入分摊,而不是将该部分费用纳入实得建筑面积房价。对于这一计算方法,向购房者作了充分的说明,售楼部有楼房模型展示及合同文本展示。由于业主领取的是业主私人房地产权证,只能登记业主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共有分摊面积,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属于业主私人所有的物权,共有分摊面积属于本栋业主共同共有的物权。为避免重复办证,且三号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借鉴外地的做法,在附图上标注了“另有小区分摊”部分的面积。

就所谓的而积差异而言,销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套内建筑面积、共有分摊面积、附图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三者之和基本一致,不存在业主请求的面积差异。本着公平原则,为妥善解决业主争议的面积问题,建议以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减去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后的建筑面积,按合同约定总房价确定每平方米的单价,以此每平方米单价为依据,按房地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确定面积差异,多退少补。

2、关于惠州市房产管理局取消附图“另有小区分摊”的标注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4月21日作出《关于东湖花园3号小区房屋面积问题的复函》(惠市房函[]48号),表明原有房产证附图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面积,换发的房产证附图上不再标注,而是另行办理权属证明书至三号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无论是新证还是旧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都是不变的,都是业主在实际使用,不存在新旧证之间有面积增加或减少的问题;小区分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不计入业主房产证附图中的建筑面积

庭审中,被申请人的意见要点:

房产证登记的变化属不同的登记形式;该变化并不否定“另有小区分摊”的合理性与客观性;合同约定的面积中包含了“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申请人要求的退款面积的根据否定了“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否定合同中的合意;合同格式版本的变化,登记方式的变化,要以历史的眼光看待;为小区全体业主服务的面积仍然存在,权属由全体业主享有,“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权益之享有没有变更。

二、仲裁庭意见

在原仲裁程序中,经庭审调查,仲裁庭确认事实并表达意见如下:

合同、补充协议及明细表是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申请人依合同、补充协议及明细表的约定,履行了支付全部购房款的合同义务。

被申请人依合同、补充协议及明细表的约定, 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房产,申请人于XX年2月21日验收,确认房屋状况与合同内容一致,签署了《业主收楼满意书》。

依补充协议第3条的约定,申请人于XX年1月16日交付房产证办证费用。依约定,房产证应当于XX年2月21日办妥,实际办妥日期是XX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承认确实存在延期办妥的情况。双方对存在延期办妥房产证客观事实的没有异议。

双方当事人对于涉案房产的有关数据并无分歧,争议在于“另有小区分摊(面积)”之性质、是否符合1995年规则及该规则是否适用于合同及如何适用的问题。

关于申请人的首项请求。

1995规则在系争议合同签订前4年半前制定,其目的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在印发时,建设部通知各省、市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要求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购房者所购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及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并无“小区分摊(面积)”之说。

1995年规则第8条规定了公用面积的组成:“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套(单元)与公用建筑面积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第9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单位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即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4月28日发出的惠市[]44号文标题是“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面积计算的通知”,其中第三项“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管理用房不作公摊面积。” 第四项“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及用作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能作共有面积分摊。”该通知体现了1995年规则的原则与规定,表明政府的有关部门已经落实该规则的规定。该通知还提及gb/t17986.1-《房屋测量规范》。不应视该《通知》为惠州房产管理局落实1995规则的首份发文。众所周知,1995年规则类的文件,被申请人有很便捷的途径及时获得。

惠州市房产交易中心于XX年7月13日形成的《交易中心工作会议纪要》(惠州市房中[]26号文)针对东湖花园三号小区的问题,会议有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的负责人组织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与,明确小区的分摊面积“不计入建筑面积,只在《房地产权证》附图上标记为:另有小区分摊面积.xx平方米”。(黑体字作为重点系仲裁庭所为,下同)。

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8月30日在“关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房屋面积问题的答复”函(下称“830函”)正是对包括本案及并案所涉的其他15个案件的申请人(业主)就系争议部分问题的回应,明确说道“该小区公共面积分摊仅在图纸上作标注,不计入产权确认面积,也不计入销售面积。”这一答复符合1995规则的原则与具体规定。

东湖花园3号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就房产面积问题发生争议,在本案申请人及并案的其他15宗案的申请人提交仲裁前,被申请人曾于XX年9月5日致函惠州市房产(管理)局,标题是“关于三号小区公摊面积约定的咨询函”(下称“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函中辩称,根据1995年规则第9条的规定: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外,其他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应属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三号小区的小区公摊面积中没有属于“已经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按当时的规定应属于可分摊的公用面积之一。贵局《关于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建筑面积计算的通知》(下称《通知》–仲裁庭)是在XX年5月1日执行的,而三号小区在1999年8月份已经开始销售,至XX年5月1日《通知》执行时已基本销售完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贵局在后颁布的《通知》不应适用于之前已经销售的商品房。”

以上辩解大体上是理性的,说明,被申请人对当地政府房产部门的再次强调1995年规则的原则与规定之《通知》,表示遵循,只是依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东湖花园三号小区的房产于1999年8月至XX年5月1日已基本销售完毕。但是,被申请人忽略了重要的事实,如果《通知》在其心目中是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那么1995年规则对申请人的约束力,无论是因时间在其销售案涉房产之前,还是其对整个国家商品房交易的规范上之重要性而言,被申请人均没有理由不予遵循。

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还辩称:“开发商在销售之前已将小区公摊面积单列成本,并据此与业主约定了销售面积与销售单价,若然现在依据贵局‘小区公摊面积不计入销售面积’的解释,开发商无法按与业主的约定收回小区公摊面积的成本,而业主却可不按合同约定无偿取得小区公摊面积的产权,这显然显失公平。”

而就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惠州市房产管理局于XX年9月19日回应的惠市房函[]95号函,标题是:关于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公摊面积的复函。该函没有否定830函,实际上再次重申830函所体现的1995规则的原则与规定,其中提到4栋商品楼,说道,东湖花园的301-303栋的架空层、公共用房与304-305栋的地下室、架空层合计8548.10m2,“均为整个三号小区服务即为多幢服务的建筑面积。虽然三号小区是自1999年开始销售但是提交我局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时间是XX年,所以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XX年发布的gb/t17986-《房产测量规范》进行面积计算,不将该面积计入分户产权面积。”

仲裁庭不能简单否定被申请人XX年9月5日函的陈述与辩解可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被申请人明知本应遵循1995年规则。被申请人在仲裁中提交惠市房函[]95号函,没有否定该函的所言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相反该函从正面否定被申请人关于“另有小区分摊面积”的合理性。jk251.CoM

申请人的粤房地证字第c3079134号房产证,在登记权属人姓名的同一页之房屋情况栏记载,所涉房产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处均记载为:玖拾肆点叁玖平方米。在该证另一页附房屋平面图的房屋情况栏,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面积”的细项中均记载为94.39 m2 (由“套内面积84.04 m2 ”和“共有分摊面积10.35 m2 ” 构成),同页上的所附住宅平面图上注记: “另有小区分摊:6.65平方米”,显然表明发证机关只认可所涉房产的面积是94.39 m2,因而在前页中以汉字(大写数字)而非阿拉伯数字记载表述,以示郑重,避免误读或防止更改。此系众所周知的中国惯例。正如对金额的表述,在同一张发票等票据中,通常用大写数字与阿拉伯数字两种方式记载,有异时,以前者为准。被申请人对房产证的记载,早于申请人之前获悉或明了,从未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原本认同。房产证系合法、有效的文件,其上记载的房产建筑面积具有约束力。非发证机关不能更改。

以上提及的1995年规则以及当地体现其原则与规定的文件(包括房产证),被申请人均知晓。没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采取行政诉讼类的程序坚持其XX年9月5日函的立场,否定之。又,补充协议第7条没有给出“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明确定义,即使该表述就是后来房产证中“另有小区分摊(面积)”,在案涉房产交确认产权手续时,当地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明确认定:不将该面积计入分户产权面积。1995年规则与《房产测量规范》虽然主要是规范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行为,但是房地产发展商与业主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违背其规定,因为提交办理确认产权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必须遵循以上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

申请人认为如此摊分违反了1995年规则的规定。1995年规则颁布于前,系争合同签订在后,被申请人早就知道1995年规则的存在,有义务遵循1995年 规则;补充协议是采用格式合同订立,被申请人系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39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40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依据1995年规则,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认可小区分摊面积在此类合同中发展商认定的要如此分摊的做法。仲裁庭无法了解被申请人房产价格的构成,不知道被申请人的房价中如何包含或体现了小区分摊面积及小区的其他条件。

以上事实与理由表明,被申请人交付的房产小于约定5.76m2。申请人的首项请求应当支持。

关于申请人的次项请求。

通常,房产证办理的流程与惯例是:发展商出具关于办理产权证初始登记的公告,给业主发出办理产权证的通知,业主在一定时间内(如6个月)缴付税费和个人资料,随后24个月内办妥。补充协议第3条约定在房屋交付后24个月内,发展商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被申请人未依约定办妥房产证,也不能证实存在非正常情况,另外也未否定申请人关于办证逾期的事实,但是合同中没有规定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申请人一方也未提交造成损失的依据。依据公平原则以及本案的实际情况,仲裁庭认为应当给申请人以合理补偿,以申请人应付并已付购房款为基数补偿百分之二为宜。本案申请人已付购房款人民币220534元,扣除被申请人已退的12683元实际已付购房款为人民币207851元,按2%计算被申请人应补偿申请人人民币4157.02元。

关于申请人的第3项请求。

申请人于XX年2月21日签署业主收楼满意书,其中说到,“亲自验收,房屋状况与所签的合同内容一致” 。这不应当包含了对内在品质的最后认可,但应当包含了对已经安装了对讲系统等设施的确认,这是普通人并肉眼可以看出、判断的问题。若当时提出存在问题,在合理期限内,比如半年内,要求被申请人按明细表的约定,安装符合约定的设施,如半年内仍属“货不对版”,就应当向发展商(被申请人)主张此项权利。而到申请仲裁时,则因时效而丧失权利。申请人提及某些设施,如信箱等不应由发展商收取费用的理由,仲裁庭予以采信。但仲裁庭无法确定,申请人何时应当发现问题,便无法否定被申请人的因时效已过而丧失诉权之说。在被申请人拒绝退款的情况下,仲裁庭难于满足申请人的请求。然而,对于被申请人收取本不应收取或多收取申请人若干费用的行为,仲裁庭认为此行为与诚实信用的原则相违背。

关于申请人的第4项请求。

由于申请人的第3项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申请人须与被申请人分担仲裁费。

仲裁庭注意到,惠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以“关于东湖花园3号小区业主反映开发商侵犯权益事宜的调查情况报告”,提及前述惠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惠州市有关机构关于处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问题的原则与见解,均符合1995规则的原则与规定。导致纷争,又不能及时协商解决,主要责任在于被申请人,因此,仲裁费主要由被申请人承担。

在重新仲裁中,申请人没有改变请求;双方当事人没有改变对争议问题所持的立场与观点。被申请人对房产证登记变化的事实没有异议。

就“另有小区分摊”问题,被申请人表达的意见,本质上与重新仲裁前没有不同。

就“另有小区分摊”问题,申请人提交了惠州房产局更改了“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的房产证。

申请人经更改的粤房地证字第c3079162号房产证,在登记权属人姓名的同一页之房屋情况栏记载,所涉房产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建筑面积”处均记载为:壹佰零玖点贰壹平方米。在该证另一页附房屋平面图的房屋情况栏,记载的“建筑面积”和“其中住宅面积”的细项中均记载为109.21 m2 (由“套内面积97.82 m2 ”和“共有分摊面积11.39m2 ” 构成),同页上的所附住宅平面图上已无 “另有小区分摊”的附注。

重新仲裁揭示,案件的争议事实没有改变,被申请人交付的房产小于约定面积5.76m2 。

众所周知,房产证中记载的建筑面积或确认的面积才是权属人享有处分权利的房产建筑面积。而被申请人宣称办理到所涉小区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名下的小区分摊面积,申请人个人无权处分。

据此,在不改变对申请人其他请求的见解之情况下,仲裁庭仍然支持申请人的首项请求。

三、裁决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5.76 m2购房款12683元,及该房款自XX年4月6日起至XX年12月28日的利息,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被申请人因逾期办证,给申请人补偿人民币4157.02元。

3、本案仲裁费270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80%即2164.8元,申请人承担20%即541.2元。申请人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回,由被申请人承担的仲裁费在本案执行时径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付的上列款项应于本裁决做出之日起20日内付清,逾期按年利率8%计付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2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____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房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即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即小写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_________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五、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乙方办理有关房产公证手续,待房产公证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六、甲方应在公证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七、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_______________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

八、附加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各一份,公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共3页)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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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商品房购销合同模板正文内容

甲方(买方)______ 合同编号:

乙方(卖方)______ 签订地点:

一、成交房屋:签订时间: 年月日

二、甲方须向乙方提交购房计划 平方米。

三、房屋交付日期: 年月日。

四、双方协商房屋单价一次包定。

五、代收煤气管道费每户元,电视天线费 元。

六、预购付款结算办法。

1.签订合同时,甲方必须向乙方交纳购房定金。甲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 返还定金。乙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合

同履行定金可抵 作购房价款。

2.自签订合同后,甲方应在10日内预付第一次购房价款。工程主体完工后预付第二次购房价款。工程竣工移交时结清购房价款。

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滞纳金。

七、乙方如因计划、设计变更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可另行安排房屋,甲方亦可解除合同。乙方在日内

返还预收房款,不计利息。

八、本合同自双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后正式生效。至乙方给甲方钥匙之日起失效。

九、从交付房屋钥匙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发现因施工质量影响生产、生活的,由乙方在限期内负责维修。

十、产权归属: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份。

十四、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买方) 乙方:(卖方)鉴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证机关:(章)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年月日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4

惠州仲裁委员会根据上列当事人之间签订的No:019987号《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于20xx年11月30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20xx]惠仲第59号。申请人向本会预交了仲裁费人民币2706元。

本案审理程序适用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称《仲裁规则》)。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本会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的函》及《当事人仲裁活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仲裁庭组成通知、开庭通知也由本会工作人员当面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职员分别于20xx年12月28日和20xx年12月27日签收了通知。

申请人与[20xx]惠仲第59-74号案等共计16宗案的申请人于20xx年12月5日共同向本会提出,因与同一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所产生争议,仲裁请求相同,各申请人之间只是面积差价款,利息及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不同,请求将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8日书面同意申请人的提议。本会于20xx年12月26日决定对上述16宗案件合并审理并适用普通程序。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被申请人选定徐XX先生为仲裁员,申请人选定刘XX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XX先生为首席仲裁员。以上三人于20xx年12月27日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有关规定,仲裁庭于20xx年1月11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律师、魏XX律师、张XX、曾XX、罗XX到庭。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姚XX律师、谭XX律师、林XX到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表示异议,分别陈述了仲裁请求与事实理由、答辩,回答了仲裁庭的询问,作了最后陈述。庭审后双方的代理人提交了代理词。

20xx年4月26日〔20xx〕惠仲裁第59号裁决书出具后,被申请人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及与之并案处理的共计16份裁决。

20xx年9月12日惠州中院向惠州仲裁委员会出具(20xx)惠中法民二初字第151-1号通知书(“中院通知书”),提及被申请人:

申请撤销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惠仲第59号、[20xx]惠仲第60号、[20xx]惠仲第61号、[20xx]惠仲第62号、[20xx]惠仲第63号、[20xx]惠仲第64号、[20xx]惠仲第65号、[20xx]惠仲第66号、[20xx]惠仲第67号、[20xx]惠仲第68号、[20xx]惠仲第69号、[20xx]惠仲第70号、[2O05]惠仲第71号、[20xx]惠仲第72号、[20xx]惠仲第73号、[20xx]惠仲第74号等十六宗仲裁裁决乙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州*房产局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上标注的“另有小区分摊”项目属于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的登记行为;虽然房地产登记部门已通知涉案的各位被申请人即18位(笔误,实为16位--仲裁庭)业主到房产部门更改“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但贵会作出仲裁时,房产证的上述内容并未改变,且到目前为止尚有部分房产证的上述内容亦未更改。因此,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其发放的房产证“另有小区分摊”之内容没有具体取消前;贵会就作出上述16份裁决书是不当的。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特通知贵会自本通知送达贵会后60天内对上列仲裁案件重新仲裁。贵会重新仲裁期问,本院将依法中止撤销程序。

依据惠州中院的通知,惠州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xx年11月10日和16日向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发出重新仲裁的通知,接着又发出开庭通知。

仲裁庭于20xx年12月12日开庭,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依时到庭。开庭时,被申请人提出要求仲裁庭回避的申请。为了尊重被申请人表达意见的权利,仲裁庭中止审理,将被申请人的申请交惠州仲裁委员会,由其做出决定。

惠州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2月12日做出决定,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重新仲裁的义务由原仲裁庭承担,不同意被申请人的要求。依照惠州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于20xx年12月21日开庭。开庭通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庭审时,申请人的代理人张*蓉、曾*杏、张*贵和魏*平到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谭*强与林*燕到庭。

仲裁庭依照惠州中院的通知限定的问题进行审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论,并审核了申请人提交的经变更了的房产证内容。

本案现已重新审理终结,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仲裁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情

2000年4月6日,申请人作为买方和乙方与被申请人作为卖方和甲方签订了No.019987《商品房购销合同》(下称“合同”),由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惠州市东湖花园3号小区305栋1072房。合同与争议有关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2条商品房面积: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00.15M2。

第4条价格与费用:该商品房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231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贰拾叁万贰千壹百肆拾壹元。

第7条优惠价:乙方在2000年4月6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的20%,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5%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人民币贰拾贰万零千捌伍百叁拾肆元整。

第28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东湖花园三号小区商品房购销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与争议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3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19条变更为在正常情况下,甲方应在楼宇(即合同中规定的商品房--仲裁庭)交付使用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为乙方办理好房地产权证,办证手续费及契税费按政府有关规定收取。

第7条甲、乙双方同意,原合同第5条变更为:乙方向甲方购买的商品房,以建筑面积(即实得建筑面积加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为合同销售面积,并以此计算销售金额。由于合同销售面积是以图纸尺寸为计算依据的,因此,双方同意合同销售面积有不超过±1%的误差率。楼房正式交付使用后,如合同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的误差超过±1%时,双方应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以房产证核发面积为准)。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5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职务: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买方本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_____国籍:____

身份证: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电话: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座落位置。

甲方以_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___、编号为_______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__,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__,属__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层。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

第二条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共___套间。(该商品房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略,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___幢座__层_____号房,第___幢座__层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四条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币)每平方米__元,总金额为(币)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外,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代收_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3.代收_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元整;

4.代收_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5.代收_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6.代收_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上述代收税费合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不包括±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包括±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付款优惠。

乙方在__年__月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币)__亿__千__百__拾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整。

第八条付款时间约定。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_银行(帐户名称:______,帐号:______):

1.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

2.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

3.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

4.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

5.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

第九条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计(币)_______亿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万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后__天内付清。

第十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_计算。

逾期超过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年__月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个月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案批准后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款,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款之日起__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_;

4._________;5._________;6.__________。

第十九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__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营业执照号码: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营业执照号码:_

1.墙面保修月;2.地面保修月;3.顶棚保修月;4.门窗保修月;5.上水保修月;6.下水保修月;7.暖气保修月;8.煤气保修月;9.电路保修月;10.保修月;11.保修月;12.保修月;13.保修月;14.保修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_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接时已清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甲方与________签订的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_公证(指外销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天,由甲方向___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页,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签章)代表人/代理人:_______(签章)

___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__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2.内墙:3.顶棚:4.地面:5.门窗:6.厨房:7.卫生间:8.阳台:9.电梯:10.其他:

附件三:商品房购销合同说明1.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本合同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合同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合同第一条,必须填明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填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中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应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本合同第二、第四条所称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其共用墙从墙体中线计算,非共用墙从墙体外侧计算。

6.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打√。

7.本合同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9.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务实的原则,就位于三门峡市,甲方开发的“圣通国际花园”综合楼盘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约万建筑平米达成销售推广资金管理总代理意向,具体相关事宜如下:

第一条代理内容

在合作合同期内,甲方指定乙方为该项目的全国独家销售推广总代理商。负责本项目在全国范围内的所有营销推广及各销售渠道之整合、总体销售调配。

第二条合作期限

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至小区房屋销售、结算结束;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就是一家人的思想,同心同德、相互积极配合工作,计划方案的变更等合作,以书面函件的方式进行工作通知与回复。

第三条广告费

乙方负责提供各阶段广告推广计划,呈报甲方审定,广告费由甲方直接支付。

为了保障销售有效进行,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办公案场,乙方提供营销方案,甲方给予装修并配置必要办公、水电、通讯设备。

第四条:价格的确定

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科学的价格策略,入市前制作详细《价目表》作为销售底价,经双方签字盖章确定,作为销售代理的底价;

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价格。调整后超出双方确认的《价目表》底价的部分为溢价部分;

第五条佣金提成

对于底价部分销售提成,底价定为元每平米按照销售底价的计提,对于溢价部分的销售业绩,甲方、乙方按照5:5比例分配,乙方佣金按月结算。

结算标准:

①购房客户一次性付款达到合同房款的100%时,甲方按以上标准支付乙方佣金。

②购房客户办理按揭首付款到位时,甲方按以上佣金标准支付乙方佣金。

佣金结算只与乙方合法代表人或授权人结算即可;各分销商的结算由乙方另行支付。

佣金结算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甲方责权

1、负责保证该项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的法律批文,并为该项目的成交客户以政府部门认可的程序办理买卖手续。向乙方提供关于代理项目的有关法律批文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一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若发生与之有关的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处理。

2、配合乙方给客户办理有关销售手续事宜,并提供该项目的户型平面图、装修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销售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及公摊面积证明)以及《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所需的收据等有关文件资料。

3、对乙方提交的有关报告进行审查验收,审批乙方提供的广告宣传计划以及营销计划,并必须在7个工作日给予明确答复或修改意见,并以甲方签字或盖章形式认可为准。

4、首次公开发售之前,应在项目现场提供给乙方一处已装修好的售楼处,并提供相应的办公设备(电话、复印机等),并负责因销售而产生的电话费、电费及水费。

5、负责该项目的所有宣传推广过程中一切合同文件的签署。

6、甲方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人与乙方协调处理代理期内的相关事务,除此之外的个人或部门无权干涉乙方在代理期内的各项事务。

7、提供甲方正式委托乙方为项目销售独家代理的委托书。

8、有乙方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购房客户的全部购房款或定金打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所得资金的30%需支付前期已支出或需支出的部分(如收取的保证金和房屋销售款等),待全部事项处理完成后,按甲乙双方约定所得销售款的30%归甲方所有。其余资金用做乙方的建筑工程款和房屋销售佣金款,直至抵扣完全部工程款和销售佣金款,剩余部分归甲方所有。

9、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本项目的代理费用及其它有关费用。

10、甲方负责项目广告费用支出,总体广告费控制在总销售额的%,根据实施情况由乙方制作广告计划,由甲方负责确认广告计划并负责付款。

乙方责权

1、乙方在整个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xxx、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

2、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需组成项目工作组,并确定项目经理、销售主管及销售员,尽快开展销售工作。

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个工作日内制订《项目营销策划推广方案》,并开始销售实施。

4、协助甲方为客户签署该项目的认购书及其购房合同,并负责对购房合同条款向认购者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5、协助甲方向客户索要各种办理银行按揭的资料,配合甲方交房及售后服务工作。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补充、终止

在对方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双方均不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经双方同意可签定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及其他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当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请上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共3页,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7

商品房购销协议

商品房购销协议说明

1.本协议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2.本协议所称现房是指已经过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3.本协议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尚处于建设期,不能立即交付使用的商品房。

4.本协议第一条,必须填明土地使用权是以出让方式还是以划拨方式取得。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填原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但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中已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应填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5.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所称实得建筑面积是指与商品房购买方独立使用的空间相应的房屋建筑面积,其共用墙从墙体中线计算,非共用墙从墙体外侧计算。

6.[]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7.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当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8.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前,有权要求甲方出示本协议提及的甲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物业管理规定。

9.本协议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商品房购销协议

延伸阅读: 购销协议商品房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8

烟草专用机构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烟机运输与交接 第六章 货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流通体制,维护烟机购销环节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统一经营烟机产品,烟机公司作为需方向烟机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制造厂,包括新品试制单位)订购烟机,作为供方向卷烟工业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复烤厂、卷烟材料厂等,以下简称用户厂)销售烟机。本办法适用烟机公司同制造厂、用户厂签订的国产烟机购销合同。

第三条 烟机购销合同由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和需方(以下简称乙方)采取书形式签订。乙方须出具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国产烟机准购单,双方方可签订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烟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运输和验收方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烟机产品的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以后30日内,向甲方给付定金。定金的数额:制丝成套设备、打叶复烤设备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15%;卷接、包装及其它设备不少于10%。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已给付定金的合同不履行的,属乙方不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属甲方不履行的,双方返还定金。

第六条 合同双方都要按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烟机产品的提货方法:收到用户厂付出的合同货款后,烟机公司开出提货单;接到烟机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后,制造厂向用户厂发(交)货。

如果一个合同中订购多台(套)设备,在合同交货期内,可以分期付款,分批提(交)货。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但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有关规定;

二、一方由于关闭、停产(停业)或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三、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成为不可能。

第九条 因一方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条 当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传真、电报等),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的期限答复。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 烟机产品的供货方式属自提的,由乙方到指定的地点(制造厂)提货并按规定交接验收。如需要代办托运,应在合同中注明运输方式(火车、轮船、汽车等)和到站(港),并应约定交接验收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烟机产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办理准运证。烟机公司可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烟机产品必须包装发运,包装质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包装标准。产品无包装发运,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烟机产品运达到站(港),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如发现有异状,应立即提出异议并按规定索赔或追偿。

第十五条 烟机产品到达用户单位后,应按合同约定开箱检查,如发现缺件或损坏,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以外,属于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到达到部(港)的,托运方应按规定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 烟机销售货款的支付与结算,以信(电)汇的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 用户厂在提货前应给付烟机公司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90%)。在制造厂发货以后,凭用户签字的提货单或提货单和货运发票的复印件,烟机公司给付制造厂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金额的90%)。

第十九条 烟机产品在用户厂交车验收以后,用户厂应付清烟机公司全部货款。在收到用户厂制造厂双方签字盖章的烟机产品交验凭证后,烟机公司付清制造厂全部货款,并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还需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向乙方退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及其总值3%的违约金。如果乙方仍然要货,可按本条第二项逾期交货处理。

二、逾期交货而乙方仍需要的,应如数补交,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因逾期交货而乙方不需要的,按本条第一项违约处理。

三、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情况下,逾期交车验收的,应限期交验,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验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验部分货物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限期内仍不能交验的,除偿付违约金外,并应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乙方要求退货的,应退还乙方货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四、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缺件、损坏等,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偿付甲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因退货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

二、逾期提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同时承担因逾期提货造成甲方在此期间多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实际损失。

三、在货物到达后,因乙方不具备条件,造成逾期不能进行安装调试90日以上,乙方应付清全部货款。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调试。在此期间发生货物的损坏、缺件等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9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根据国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位于第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

第三条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____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____元,总金额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甲方。

2、已付定金将在最后一期付款时冲抵,支付方式为以下第______种:(1)现金_________;

2.____渡假村别墅暂行管理方法(略)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地址及电话:地址及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商品房购销合同 篇10

商品房购销合同(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购销__________度假村商品房事宜,经洽商签订合同条款如下,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__________度假村__________组团内__________楼房__________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以__________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为准。

第二条商品房售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包括配套的配电室、临时锅炉房、道路、绿化等工程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建筑税和公证费。

第三条付款办法

预购房屋按房屋暂定价先付购房款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__%为定金)。待房屋建设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预付__________%。房屋竣工交付乙方时按实际售价结清尾款。房屋建筑税款由甲方代收代缴。

第四条交房时间

甲方应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

第五条乙方在接到甲方接房通知后的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届时乙方若不能验收接管时,须委托甲方代管,并付甲方代管费(按房价的万分之一/日计取)。

第六条乙方从接管所购房屋之日起,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质量问题实行保修(土建工程保修一年,水电半年,暖气一个采暖期)。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应双倍退还定金。

2.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除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承担应交房屋售价万分之一的罚金。甲方通过努力交付房屋,乙方又同意提前接管时,以同等条件由乙方付给甲方作为奖励。

第八条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对所购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规定及度假村管理办法。

第十条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提交有关仲裁机关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九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正副两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第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1.房屋平面位置及占用土地范围图(略)

2.__________度假村别墅暂行管理办法(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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