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秋季大班班主任工作计划
一、班级具体情况分析:
紧张而繁忙的新学期又开始了,在这学期中我接手张老师的大二班,现在班级总人数为32人,由于在本园中上过的幼儿较多,所以幼儿入园的情绪基本稳定,但小朋友普遍对我比较陌生,为了尽快做好班级管理,因此,在这学期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继续加强幼儿的一日常规管理。经过一个月的寒假,幼儿都大了一岁,虽然好象懂事了许多,但总有那几位小朋友,在课上不守纪律,课间又比较调皮,总把玩具乱扔,乱跑,不是碰倒了桌椅,就是撞倒了小朋友,因此,本学期内实行幼儿互相监督,互相提醒。使小朋友们在同伴间的合作与帮助下形成良好的常规意识。
2、注重个别差异,因材施教。女孩子和男孩子的兴趣和能力差异比较大,女孩子的合作意识强,学习的注意力较集中,自控能力强。男孩子自信心形成建立良好,科学意识、态度浓厚,敢于探索,但缺乏互相欣赏和宽容的态度。大多数幼儿敢于在集体面前大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讨论问题,但词汇较贫乏。本学期将根据小朋友的实际情况,年龄特点,有目的地开展各种各样的主题活动,丰富幼儿经验,提高幼儿各方面的能力,为幼儿顺利进入大班做准备。
二.社会性和情感方面:
经过一年的生活,幼儿的礼貌礼仪行为有了较明显的进步,能较主动地与认识的师长打招呼。在日常生活中能使用一些简单的礼貌用语进行交往,幼儿的交往能力提高了,愿意与老师小朋友一起游戏,一起谈话,但对于一些陌生的客人、老师还不能主动招呼,也有部分幼儿在集体面前不敢大胆表达、表现自己,需进一步鼓励他们,让他们更活泼、开朗起来。由于大多数幼儿都是独生子女,因此大部分幼儿还是比较自私、任性的,在行为习惯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良习惯,还有幼儿自控能力较弱,注意力较分散,遵守集体规则的意识较弱。部分幼儿坐姿不正确。一些幼儿在家里常常乱发脾气,本学期将把良好行为习惯、学习习惯、生活习惯的养成作为重点常抓不懈。
三.教育教学方面
黄金阅读时重中之重,并且上学期取得了不错的成绩,这学期要继续保持并发扬,英语和数学方面要更努力,艺术方面,幼儿对绘画的兴趣很高,涂色、线条等技能方面也增强了,由于接触了多种形式的绘画,幼儿对绘画的自信心也增强了。线条较大胆、老练,初步了解了水粉、脱水画等画种的用笔方法、特点。但由于生活经验积累得少,因此虽然有时想象力较丰富,创新意识较强,但有的由于技能局限,表达不出,有时由于缺乏经验和感知机会,想象出来的东西单一、雷同,难以表现其真正想表达的东西。本学期美术教育中将给予幼儿更多感知美的机会,培养幼儿对美的敏锐性,进一步提高审美能力。本班幼儿喜欢音乐,尤其是女小朋友,喜欢唱唱跳跳,个别幼儿节奏感较强,幼儿对律动和音乐游戏、歌表演特别感兴趣。
四.家园工作
教师与家长互动效果直接影响班级经营的成效,家园沟通,教师与家长协力解决教育问题,提升对幼儿的关心,共同分担教育责任。针对这些,我们本期把家长工作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切实做好常规性的家长工作。使家长了解我们的工作,争取家长的理解与信任。
2.组织亲子活动,拉近家园距离;
3.积极争取家长资源,丰富主题活动;
4.召开家长会和向家长开放园内半日活动;
5.充分发挥网络优势,交流沟通的作用。
教师之间的配合
1.制定一日活动要求,合理安排幼儿一日活动内容,相互商讨教育教学中的手段。
2.观察每一位幼儿的发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妥善处理。
3.在常规培养中,保持教育一致性,坚持正面教育孩子。
4.工作中讨论如何更好地开展各项活动,以便主题活动的顺利开展。
在实行素质教育、加强课程改革、注重学生能力的今天,创建一个良好的班集体,培育学生完整的人格,是班主任肩上责无旁贷的重任。班主任是一个班集体的组织者,领导者和教育者。为使一个班形成坚强的集体,学生能按照培养目标,成长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在班主任工作中,我将会不断学习、探索,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一、建立学生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自理能力。
教育就是帮助人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习惯是终身享用不尽的财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我会利用班队课和晨会时间让学生学习《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开展文明语言、文明行为等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学生从身边小事做起,养成文明、有礼貌、爱师长、爱学习、互相友爱等行为习惯,树立人人争做合格小学生的意识。加强学生队伍的管理,包括排队做操、排队上、下楼、排队吃饭、排队放学、排队集会等。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包括课前的准备、上课集中精神听讲、自觉完成作业等。
二、循循善诱,做好问题生的转化工作。
由于“问题生”往往和老师有隔膜,存在抵触或逆反心理,所以一定要注意技巧,我认为以下几点很重要:
第一,充分尊重爱护学生,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和自信,因为只有对学生发自内心真挚的爱,才能给他们以鼓舞,才能使他们感到无比的温暖,才能点燃学生追求上进、成为优秀生的希望之火。
第二,要注意表扬和批评的艺术。对学生宽容但不放纵,严格但不苛刻,这很重要,学习能力差的孩子,他们往往看不到自己的优点和长处,容易自卑,孤立封闭自我。这就要求我们善于抓住他们的闪光点,让学生体会愉悦成功感和被人尊重的感觉,从而产生上进的源动力。
第三,要为学习能力差的孩子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可以和班内任课老师及一些优秀生协调配合,让他们多关心、指导,帮助他们战胜自我、突破自我、重塑自我。同时,取得家长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做好坚强的后盾。
三、认真上好每一节德育课。
积极参加每星期的德育教研活动,精心设计好每一个主题班队会,上好每一节德育课,让学生在具体的情景、真实的活动过程中,潜移默化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以达到良好的效果。
四、协调与家长的关系,开好家长会。
孩子的进步,集体的成长,离不开教师,也离不开家长。在校外,我会经常和家长联系,交流学生的思想和学习情况。对学生的优缺点不夸大,也不缩小,采取与家长共同研究和商讨的态度,争取和家长配合,推动家庭和校外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家长会中可以打破以前老师说学生听的模式,家长可以谈谈教育的心得、心中的疑惑,学生也可以说说自己学习的心得、自己的感受,做到人人互动。
五、确立班集体的奋斗目标。
班集体的共同奋斗目标,是班集体的理想和前进的方向,班集体如果没有共同追求的奋斗目标,就会失去前进的动力。所以,一个良好的班集体应该有一个集体的奋斗目标,这个目标应是远期、中期、近期的结合,逐步实现目标的过程会产生激励效应,形成强大的班级凝聚力。作为班级组织者的班主任应结合本班学生思想、学习、生活实际,制定出本班的奋斗目标。在实现班集体奋斗目标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集体每个成员的积极性,使实现目标的过程成为教育与自我教育的过程,每一集体目标的实现,都是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要让他们分享集体的欢乐和幸福,从而形成集体的荣誉感和责任感。
六、加强班干部的培养。
培养班干部是班主任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我会经常研究班干部状况,对只有热情但不会工作的,就既交给工作又教给方法,对有工作能力,但怕耽误学习,影响关系的,就对他们进行为同学服务的思想教育,对骄傲自满,办事不和同学商量,就对他们进行平易近人方面的思想教育,使他们不脱离同学。
一、班级基本情况和目标:
文章来自
活动计划,强化常规管理条例。主题班会:自我介绍和入学感想。
第五周:主题班会:迎国庆文娱联欢会。
第六周:组建班级运动队,迎接学校运动会。
第七周:班级辩论赛。
第八周:期中考试动员、考风考纪教育。
第九周:复习迎考。
第十周:期中考试。
第十一周:期中考试得失谈。
第十二周:社会实践。
第十三周:主题班会:特长展示(手工制作、网页制作、绘画、书法等)。
第十四周:一二·九庆祝活动。
第十五周:开展学习党章活动。
第十六周:主题班会:学习经验交流会。
第十七周:期末复习动员。
第十八周:期末考试。
文章来自篇2:20xx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法律规定全文
篇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
第四十条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财政投入、用地供应等措施为实施住房救助提供保障。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四十五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
篇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9号
现公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xx年5月1
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
20xx年2月21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
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
篇三: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将纳入救助供养
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将纳入救助供养分享
20xx年02月18日06:20中国青年报中国“三无”特困人员达580万将纳入救助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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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500多万群众受益国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新华社记者王思北吴晶高皓亮《中国青年报》(20xx年02月18日04版)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根据《意见》,国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据统计,全国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简称“三无”)的特困人员,多达580余万人。此外,徘徊在“三无”边缘而没有统计在内的特困群众,尚无确数。如何救助特困人群,已成为我国扶贫攻坚的重点任务,更是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达成的关键步骤。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政府职责义不容辞
20xx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提出将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群众作为“特困供养人员”进行专门保障。截至20xx年10月,全国农村五保人数为531.8万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三无”群众51.8万人。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社会救助分会副会长左停说,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呈现中高速增长新常态,而以现代化、城镇化为特征的社会转型仍未完成,“三无”特困人群在经济上没有收入和劳动能力、社会心理上缺少基本的家庭照料和生理上老幼残疾,属于我们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
长期以来,我国先后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然而,由于目前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基本于地方政府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而中央财政转移在东、中、西部地区比例不同,导致地方政府支付水平参差不齐,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标准、服务水平也差异很大。
“目前,各省份对特困供养对象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左停说,例如青海省将困境儿童(即“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畴,湖南省尚未将困境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畴,仅涵盖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内。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无法
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应救尽救,应养尽养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左停看来,应适度放宽特困人员的适用范围、适当增加特困供养对象的数量指标,从实际困难的程度出发,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社会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为其构建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
集中供养率不足三分之一:特困人员生存现状堪忧
在江西一家县级养老院,80多岁的袁奶奶经常摔倒住院。作为农村五保老人,尽管袁奶奶的住院费用政府全包,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敬老院没有办法承担,医院的护工太贵请不起,只能发动院内的老人去照料。
据民政部统计,全国平均每13名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仅拥有1名工作人员。人员设施不足、维护经费不足等因素导致很多农村老人无依无靠、不救不活。
目前,我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尽管全国3万多个乡镇已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自建(或几个乡镇共建)有一个特困老人供养机构、每地(市)建有一个特困儿童供养机构和重症残疾人供养机构。截至20xx年底,全国有面向供养老人和残疾人的床位数3934390张、面向收留儿童的床位数102174张,拥有服务人员260余万。可现实却是我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到三分之一。
“敬老院里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是一种理想模式,但是由于条件有限、额外劳动,导致有些低龄老人不愿意住进养老院。”一位基层供养机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而且,由于护理力量不足,失能和未失能老人在集中供养意愿上结构性失衡,那些真正失能、需要照料的老人往往被拒之门外。”
针对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左停认为,政府应创办一批有较好救助服务能力的中心供养机构,使其作为支点发挥好“杠杆性”的救助作用,也可以引领农村养老业的发展。对于供养机构的实际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纳入编制,以强化责任和激励。对于在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该单独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开展专门针对集中供养机构的医疗保险项目(如长期护理保险),为失能、半失能、智障人员长期医疗护理提供稳定的资金。此外还应加大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力度。对于不符合孤儿审批条件,生活处于极端贫困的困境儿童,也可以认定为“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给予临时生活补贴,缓解其在生活和求学中所面临的压力,保证其健康成长。创新管理:让“精准扶贫”早日造福特困人群
专家认为,从贫困深度来看,特困群体的贫穷困难程度最深,只能依靠政府的“兜底”来保障其基本生活、医疗和住房需求,而且挑战更大的,对这部分群体不是简单的转移支付就能解决他们的需求,他们中的相当部分还需要具体的生活照料服务。这也是精准扶贫的应有之义。
20xx年下半年,青海省决定在黄南、果洛、玉树和海南藏族自治州开展农牧区困难老人代养服务试点工作。代养服务的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为农牧区困难老年人提供的基本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以日间探视为主要内容的日间照料服务,以帮助老年人餐饮或代为购买餐料为主要内容的助餐服务,以寻医问药为主要内容的助医服务,以洗衣、助浴、保洁为主要内容的助洁服务,以代为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代为办理一般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代办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安全守护等居家养老服务,以满足困难居家老人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这种创新管理方式打破了分散供养的特困人群长期处于弃养、半弃养状态的困局。左停认为,政府应积极试验社区分散供养或第三方寄养等模式,形成可考核的供养标准。在有条件的社区,应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满足其基本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需求。
但是,专家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是投入保障。国家对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早已作出规定,一般为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80%左右。但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地区尚未达标,不少地方供养标准甚至只有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不仅对资金保障的各级政府职责明文列出,也对社会参与提出方向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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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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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网站合作协议(样式一)
网站合作协议(样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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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网站建设产品化,降低联盟网站的运营成本,使用最小的资源达到最好的效果,建立中国最具规模的房_______网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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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网站推广合作协议
网站推广合作协议
甲方:佛山市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乙方:身份证号码:地址:广东省佛山市XXXXXXXXXXXXXXXXXXXX地址:电话:电话:
甲乙双方为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下,同意签订此协议并且遵守其条款和规定。
一、合作期限和销售区域
1.甲乙双方以定期合同形式为合同期限,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协
议自动转成正式合作协议,正式协议期限为3年。2.指定销售淘宝商城:XXXXXXXXXXXXX(店铺链接):
二、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被授权销售的产品及合约价目表。2.甲方向乙方提供公司宣传资料、产品的详细说明书,给予乙方必要合理的销售资源配合。3.甲方提供乙方相关产品介绍和产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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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要在甲方允许的价位浮动范围之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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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控制,按照甲方要求如期提交相关数据。7.乙方须详细阅读本协议并了解甲方的一切相关规定,认知及忠诚甲方的经营理念,并自
愿维护和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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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润分成
1.甲方将根据业绩考核制度决定给于乙方应得利益,以上一个月计算销售提成,按每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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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10万-30万部分,比例为当月已收销售款金额的10%销售额超过30万部分,比例为当月已收销售款金额的12%
2.支付方式:甲方将以支付宝转账至乙方本人支付宝账户的方式支付乙方应得之款项,支
付日为每月15日。
3.个人所得税:月度提成和其他奖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4.根据本公司财务结算月规定为当月26日~次月25日为结算月周期,每月15财务统一
支付各种款项。
五、保密协议
1.乙方不得在甲方允许的地区及范围之外销售。
2.严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出卖、泄漏甲方商业机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及有权追究
乙方经济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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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解约
1.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伤害,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协议,并且有权向
乙方追究责任,追讨相关损失。
2.乙方中途要求解除协议,需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完成交接程序后才能终止本合同。3.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平均未达预期销售额的70%,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协议。注:预期销售额见附则。
4.法律规定的其他解约情形。
七、争议处理
1.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生与合同内容相关的争议,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2.如果双方经过协商意见未能达成一致,则在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而定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协议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自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附则:20XX年X月-20XX年X月年度广告预算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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