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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窗法雨读后感

时间:2024-09-25

西窗法雨读后感13篇。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西窗法雨读后感”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当我读完了作者写的作品,里面的剧情真的精彩绝伦。 读后感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自己的文化和历史背景,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

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

-----读《西窗法雨》有感

温国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我们心中,法学从来就是厚重的,法学著作似乎也常以一贯的严谨示人,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正襟危坐地捧读,所以,在一次很偶然的机会读到这本《西窗法雨》时,才会让人心里一动:原来,我们的法律也可以如此生动。

作者用一种亲切家常的语气,以平和幽默的手法将西方的法律文化娓娓道来,似乎不沾半点烟尘,平淡的就像是在向我们讲述邻家趣事。在小幽默中溶入大智慧,在小事情中溶入**里。当我们的眼睛扫过那薄薄的书册,思绪也随着作者的指引飘忽起来,似羚羊挂角,了无痕迹,但是,合上书本,却有一种淡淡的感悟在心头,虽然只是蜻蜓点水的一点,却让我们在不知不觉中领略到了作者颇为尖端、颇为前沿的研究心得。

第一次,我们如此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冰冷的规范,不仅仅是一条条死板的条文,法律是我们身边一个个鲜活的面孔,是这些鲜活的面孔构成的社会生活,是这些社会生活中体现出来的人类的高超智慧。作者给我们讲**旁边的法院 、讲**的承诺 、讲道德的法律强制 、讲隐含的法律规则 、讲正义的自然性质等这一切,只是为了和读者一起培养反省的能力 ,引导我们形成对法律与道德的最深层次思考, 既然我们喜欢上了法治,假设一下人性的不完善或许就是必要的 ,让我们能对法律的作用有一个起码的认识, 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 .

以史为鉴,可知兴亡。广泛征集的目的不是为了笑和骂,而是为了让过去为现在服务;妙笔生花的初衷也不是为了卖弄文采,而是为了西为中用。虽然作者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

在作者刻意为我们营造的轻松氛围里,我们随着他的笔尖的指引在法律的智慧天地里畅游了一圈,享受了智慧的乐趣,感受了法律的魅力,最终,却依然是要回到我们的现实。轻松奔放的话语唤醒了我们强烈的责任感。我们应该做的是从这篇轻松的文章中读出沉重的法律,以及当代共和国法官的使命!

曾经,先贤们把一条条枯燥的法律条文书写成一个个鲜活的案例,用以给我们解释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公正、什么是权利。今天,我们依然在重复着他们曾经的努力,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播撒在古老的神州大地上,在田间地头的奔走中、在乡村社区的普法里,展示共和国法官对人民司法的虔诚、对三个至上的坚守,把一次次微弱的努力化成法律的春雨,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 ,捍卫一个法律人必须捍卫的普世价值!的确,时代在变化,法律在发展,但是,那些永恒的价值追求却依然是法官心中最柔软的存在,就像高高矗立的灯塔一样,指引着一代代人民法官前行的方向。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古老的中国突然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激情,以日新月异的速度展示中华民族的潜力的时候,当我们的民众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毫不掩饰地展现自己对法律的渴望、对公正的渴求的时候,作为法官,我们不仅要能反观中国法治的过去、审视中国法治的今天,更应该去思考中国社会的规矩与方圆;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让它更加符合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西窗法雨》的潇潇声中获得一份灵感,在乡土中国的大画卷上描绘出法治中国的水墨画,这是时代赋予人民法官的使命!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2】

西窗法雨,单是一个名字就令人觉得十分有味道,那种说不出的优雅魅力顿然将它与书单中其余书籍区分开来,让人忍不住猜测其书的内容,是否也如名字般清新飘逸。

幸好,作者刘星没有让我们失望。

法学书籍在我眼里是枯燥的,以法言法语撰写的专业著作极为严谨,初学者读来倍感吃力,在字句的纠缠上甚至容易生出看不下去的烦闷。然而作者却让我不得不佩服,他将法律的严谨与文学的趣味熔铸一体,同时在文章篇幅上控制得当,既不会过于冗长给人难读之感,又在简短的篇幅内做到内容丰富丝丝入扣。

初次翻开《西窗法雨》,对书本与作者的惊艳心情一直未曾断过。他往往以具体事例入手,先提起读者的兴趣,再笔锋一转引入自己要论述的主题,用奇特的探讨式笔法娓娓道来。他真正诠释了‘读书,犹如与德行高尚的人对话’这句话,在他的带领下我们看到事情的另一面,或站在平日根本不会触及的角度思考,这无疑是一种奇妙无比的体验。

我过去不同意废除死刑,原因很简单,杀人值得杀人。但在看完《死刑的存废》后,我改变了之前的看法,首先死刑不能阻止犯罪(中国实行死刑已经几千年了),甚至抹杀了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本该是刑罚的目的),其次它造成一个难题:

因为杀人可恶而杀死罪犯,那么我们该如何对待杀死罪犯的人?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3】

《西窗法雨》耳闻已久。似乎在校长推荐书单,又似乎还未踏入大学校门,就被推荐为法学入门书籍。加上著者便是法大的教授,说不得,更要去捧个人场。似乎是趁着双十一的时候入手的因为是随笔杂感一类的书籍,前后没什么直接关联,然后书籍本身装帧的很有文青的感觉,薄薄的一本也方便携带。手头没书看了,就信手翻几页。是以最后整理摘抄之时才发觉竟有两个书签共存。似乎每次都是扯一通有的没的才切入正题。依旧按着外貌协会的审美标准说一下第一印象。封面很独特,是布料的触感,纹路清晰分明,非常有阅读的欲望。大概属于摆在书架上,但凡看到了,不论买不买、借不借、在不在书单、赶不赶时间,总要抽出来翻几页的感觉吧。

于是乎,这基础分瞬间就八分起跳了。再来说点内容。窃以为,法学入门之类的评价有些过誉。不可否认,这本书的确有普法的初衷,若是凝练成一篇论文的篇幅,估计我会没啥顾虑的打上九分。但抻成一本书的厚度,就未免有些脆弱。翻来覆去都是一个意思,不过做了点文字游戏。所以会兴趣索然,翻几页就又搁在一旁。总感觉,作为法律方面的书,逻辑链不是很强,没有以理服人的无懈可击的感觉。更像是在摆明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只有论点,没有论据。可能和我个人的口味不是很吻合。最后,说一下推荐指数。书的内容打在7.6,配合装帧大概8分左右吧。买了也不后悔,也没有捡到宝的惊喜。不过封面手感真心非常赞!!!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4】

本书一大特点为作者文笔出彩,读来朗朗上口,颇有韵味。

本书为下部,介绍中国企业1993~20xx发展历程。其中国企、外企、民企三者有着截然不同的命运。所有的发展均起源于改革开放的伟大试验。

国企:力图提高效率,摆脱体制束缚。它背靠雄厚的国家政策和资源支撑,处在得天独厚的竞争高位,最终靠强势的垄断战略实现巨大成就,数家垄断国企位于世界五百强前列。

外企:在税收、用工和土地政策上享受了优惠,继而在行业准入上优先,然后又在垄断领域的开放中猎取惊人的利益,在中国的发展可谓顺风顺水。

民企:与前两位相比,民企的发展可谓历尽艰辛。而它又对中国的体制变革贡献最大。民企发展几乎没有任何资源扶持,成长受到多重局限,并每每在宏观调控时刻成为整顿和限制的对象。民企担当着改革先锋的角色,并承担着改革的政策风险。在它们的行为被政策认同之前,它们既是计划体制的突破者,又是现行制度的违规者,不得不游离在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无数民企的悲剧就发生在这里。有些企业家的成功不是因为政策,而是因为他们无视了政策的存在,敢于闯灰色地带。这是中国独特环境下的独特产物。

企业的成功最大的体现在于进入“世界五百强”榜单。中国企业经历了多年追逐之后也成功进入了这个榜单。但令人遗憾的是,进入这个榜单的中国企业中没有一家是在完全竞争领域中诞生的。这些企业因制度安排而成为了市值最高、最赚钱的公司,却没有积极的企业文化,没有文明的管理思想,没有强大的核心技术。他们有的,只是垄断。

中国企业的成长过程中受到了两大方面的限制,一是产权的模糊,为些消耗了企业家大量的智慧并直接导致决策的迂回;二是没有应有的金融支持,无法在最合适的时候完成伟大的跨越。在完全竞争领域成长起来的中国企业无一不受其中之一的困扰。所以说,产权制度的畸形和体制的落后是造成中国企业无法完成世界级跨越的重要根源。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5】

篇一: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真的是一本很不错的书,难得的一本让人不会觉得枯燥,有兴趣读下去的法律书籍。它以精彩的案例为载体,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刘星老师更是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使文章变得更加通俗易懂。虽然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但是它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引领读者一步一步地走进法律世界,领略“法”的奥秘。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裕”。不得不说这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书中引用了许多精彩的案例和故事,其中有几则让我影响深刻。苏格拉底誓死不越狱就是其中的一个。 苏格拉底是个著名的哲学家。此人述而不作,性格倔强,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最终)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言论?),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 临行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同来看他,告诉他朋友们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克力同提出各种理由来说服他,告诉他雅典的法律不公正,遵守这样的法律简直是迂腐,但仍然无效。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的制裁难道就正当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探讨”,苏格拉底最后选择了饮毒。

它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的一方面:对待自己认为不公平的法律,态度要慎重,理由是,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因此,即使是恶法,苏格拉底依然选择了遵守。

赖特的英国前特工的故事讲的是一种“全法治”的精神,在法院眼中,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律至上就是全法治,而王权或者政府凌驾在法律之上就是半法治,在中国,政府远比人民和法律更亲密。 人们常说,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法治从来没有出现过。这种说法一半对,一半不对。中国历史上都有法律,统治者都用过法律来约束被统治者,但统治者自己却不在法律的约束之中,这是中国古代“法家”所说的那一类法治。在西方,从古至今也有法律,在近代之前,法律与统治者的关系也和中国差不多,可到了近代以后,统治者也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这便是现代意义上的西方法治。所以应该说历史上的中国是个半法治。  我们不必因为中国历史上没有一种“全法治”而感到自卑,更不必因为有一种“半法治”而感到自豪,但是真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更好。

除此之外,《西窗法雨》还有很多鞭辟入里的.见解,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对于学法的人来说,最大的无奈莫过于做一道法律与道德的单项选择题,无论选择了哪个,都是对心灵的背叛,要么背叛良知,要么背叛正义。这是对于那些过于感性的人来说的,在道德与法律的夹缝中生存,却不能游刃有余。然而,对大多数理性的人而言,学法的价值便在于寻求法律与道德的衡平!

我很坦诚地说自己便是一个过于感性的人,就仿佛我明知樱花很美,却仍然会对它不屑一顾甚至是讨厌。当我恨一样东西的时候便会失去理智地恨有关这样东西的一切,就仿佛樱花之于日本。恨一个民族,也连累了一种花,这是否是一场花的劫难?其实,历史的铭记并不是为了仇恨的延续,宽容也并不等于背叛,不去承认也无法抹杀樱花之美。

一场理性与感性的厮杀,当理性一次又一次败北时,我仍徘徊于感性的边缘,这样的坚守是否是一场错误?我该何去何从?

翻开《西窗法雨》,一口气看完《苏格垃底的慎重》,我最先的情感是无法接受苏格垃底的选择。这种慎重是否在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让我想到“米兰达警告”,明知法律存在实体不公,却要抛弃法律的个体正义去维护法律的程序正义,那么,身为法律人则更应该理智地看问题,将道德与法律分开,否则将深陷在情与理中不能自拔。那么,将法律道德化是法律的一种倒退还是升华?然而从另一方面来说,我却宁愿去信奉“以暴制暴”的原则,但是,如果用一种暴力去打击另一种暴力能为我的情感所接受的话,为什么

我就不能接受用生命去维护正义?哪怕这种正义并不见得完善。如果“以暴制暴”能让我们得到一种情感的宣泄和对现实不满的快慰的话,那么苏格垃底的选择则是一种殉道,理性地说,那是一种伟大的震撼!就仿佛任何一座江山都需要白骨的堆积,任何一条探索正义的道路都需要血和生命的祭奠!我们这些学法的人是否更应该对苏格垃底的选择肃然起敬?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下面这个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诠释《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讲述了一个叫乔治的青年闯入皇家机场内游玩而被起诉的案例。当所有人都认为对乔治的起诉毫无转机的时候,乔治的律师却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这样的理由成功地钻了法律的空子,他认为乔治进入了禁区,并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为……”的规定。起初在我看来,“禁区里”和“禁区附近”不过是这个律师玩的一个文字游戏,纯属诡辩。如果这也算人的一种智慧,那么就纯属“混蛋智慧”和“无赖智慧”了,显得法律很白痴,法官很弱智,而那个律师要么是哗众取宠借以挑战法律漏洞来炒作自己,要么就是个无赖!作为律师,究竟是千方百计打赢官司?还是更应当心存一种对正义,对法律的敬畏?这是一个职业问题还是一个道德问题?然而,我不得不承认法律本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漏洞和潜在危机,促使立法者必须具有更强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如果把每一件事都不能尽善尽美作为它潜藏危机的托词的话,我们又有什么必要去信任甚至信仰法律?而立法者又怎配称为精英?

《西窗法雨》讲述了很多法治于人治所体现的优越性,而且从西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同中国法律做了比较,甚至是提出一种前瞻性建议。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而且中国的法律正在从人治中逐渐走出,作为法律人,我们不仅是要看前方的风景,更应该修缮甚至规划前方的风景,因为这样的时代赋予我们这样的使命!

作为一个文科生,曾经的我们是感性的,在太浪漫主义的驱使下无法回归现实而在成长的道路上彷徨过。然而,理智要求我们看到的不再是个体主义,而是衡平,当他们之间存在矛盾时我们要随时调整道德和法律的砝码,将损害减小到最低程度,甚至为此而牺牲一些东西。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6】

2015级民商法6班董思琦***

西窗法雨是一本很好的法律入门书。刘星在文学和法律之间有着很好的联系。他以文学的方式讲述法律真理,目的明确,人物具有直击要害的特点。

西窗法雨的作者的文化底蕴十分丰厚,在他叙述的故事中涉及古今中外的事例,对比针对性十分明显,作者本人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事情也十分关注,比如对于宰相刘罗锅这部电视剧中刘墉参皇帝的那一场戏,平常人也许就是看热闹,但是作者却看到了平等与不平等这一深层次的道理。而且作者在一些文章中虽然叙述的是西方的事情,但是他在西方事情的叙述中,深刻的体现了东西方关于一些问题的不同的看法,而且作者从这些问题出发,透过表面看这些问题,看到了存在于问题表面下深刻的东西方文化差距。

本书内容的重点主要有八方面:

1. 西方“政府旁边的法院”为何这么说呢,但是我觉得旁边这一个词语直接点出了政府与法院的平等关系,那么就意味着对于政府的决定,法院不可以予与干涉,同样的对于法院的决定政府也不可以干涉,这样的设定无疑从制度的层面上确定了法院的独立性,这样就可以最大层面上保证法律的公平性,而且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误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与之相对的是,东方“政府里的法院”,这样的定位本身就决定了政府的地位要高于法院的,那样就会给予政府干涉法院决定的权利,那么人们只能寄希望于政府及其人员的道德自律了。

我认为这两种设定就体现了东西方对于法治不同的观念,西方主张”全法治”因为他们认为人的自律是不恒常的,而东方采用“半法治”是因为东方更信奉心灵的教训,道德的自律。

2。西方政府的承诺,在西方,即使政府做出了承诺,也不允许忏悔,这说明政府和平民在法律面前是一样的,只能说一件事和两件事。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除了公共利益的管理之外没有特权,因为政府是为人民的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人民的权利。

但是东方的传统政治文化形成了有趣的对比。东方政府的回答往往没有承诺的意义,而只有给予的意义。

3. “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西方是典型的契约关系,来自于西方的传统“权力是人民给予的”,同时政府是基于契约产生的。政府和人民都是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存在,政府才有权力。

同时,也说明政府和人民在是事上是平等的,在法律上也是平等的。平等的地位才会产生契约关系,而不得上下关系。

4. 公法与私法,西方这种对于法律的分类,给予西方人十分重要的价值导向,这种法律的分法将我们的社会分为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前者是国家管理贯彻其中的社会,后者则是主体自由贯彻其中的,同时对于西方的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现在我国采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如果能借鉴这种分法,对于我们或许会有些益处。

5个。法律是人类的智慧。法律不仅是法律的规定,更是如何对法律进行理性思考。我们不能仅仅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而是要深刻的思索在法律条文身后蕴含的人类的智慧,根据东西方针对同样的问题而提出不同的法律条文,深刻的了解背后蕴藏的文化差异,同时深刻的了解东西方关于人性的假设,在不同的情境下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在本书中作者针对性的,深刻的解决了一些法律问题,深层的推进了人们关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作者的法律底蕴从此体现出来十分深厚。

6. 东西方的文化差距,作者在本文中一直贯彻的一个思想就是通过叙述西方的关于法律的问题从而为东方提供范例,或者是通过东西方的对比从而提出一些问题,为现在正处于社会变形时期的中国提供一些资料,一些前进的方向。此外,本文还深入探讨了东西方在法治问题上的差距。东方人更善于将个人思想和法律置于法律之上。因此,当法律盛行的时候,东方人也会注重理性,甚至有时会根据理性来判断案件。

但是西方人认为法律就是法律,是不可变的,哪怕在法律出错时也会遵守你,因为他们要塑造一种严格的社会秩序,如果因为某些人对法律的看法不同就对法律产生变革,那么社会秩序就会混乱,人们初始设立法律的目的就不会实现了。

7. 善恶是有假设和前提的。世上没有绝对的善恶。只有在情景假设中才能产生善与恶,法律规定中没有绝对的对与错。只有在有假设的情况下,法律条文的适用才能出现,无论是否适当。

但我们不能因为某种情况而改变法律条文,因为法律条文的文本是稳定和清晰的。如果随意改变,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这是法律本身的缺陷,因此需要人类智慧来弥补。

8. 由法律的制定到为什么、凭什么,作者由法律条文的本身含义探讨到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的文化背景,文化差异,而且探讨到了法律条文制定的依据,较为深入的探讨到了法律条文及其背景,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深入的理解。

这本书让我有了很好的法律入门基础,而且本书涉及到了法律存在的大多数方面,是大有裨益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7】

科目:法学基础

题目:读《西窗法雨》有感

姓名:陈华康

学号:3110102242

专业:社科

读《西窗法雨》有感

刘星先生,陈华康,一直是我最喜欢的法律作家。他在《南方周末》所开辟的法学随笔专栏,我有空的时候也喜欢去关注一下。在我看来,他的风格比较平和,不是那种整天谈专业术语的非常严肃、无聊的老学者。

《西窗法雨》很好的继承了他的法学专栏里的那种风格,轻松愉快,却丝丝入扣,严谨简洁,细致深入。反法呆滞的印象极适合非专业人员的法律普及。或许刘星老师的本意也在于推广法律意识,而不是为那些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士上专业课。

就如所取的书名——西窗法雨,读这本书果真有着坐在窗边,听淅淅沥沥的雨声的意境,各种各样的法学哲理便如润物无声的细雨般在我们享受之时就已经在我们的内心深处播下了法学的种子。

我多年的汉语学习经验告诉我,仅仅理解一本书是不够的。作者的人生历程将在他的作品中留下足够的印记。只有真正了解作者,才能真正看到作者隐藏在文本之下的深刻思想。

刘星老师虽然是一个正统的科班出身,他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但他后来的发展历程完全是“不务正业”。先是解放军的侦察兵,再是建筑设计是和画家,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与法律无关。

直到后来,刘先生回到正统,成为政法大学的博士生导师。从他的工作经验可以看出,刘先生不是一个坚持正统的人。他本身的性格中就存在着创新和叛逆精神,不是那种一板一眼的人。

性格也就决定了他的写作风格。丰富的从业经历,给了他丰富的人生阅历,能够更加透彻的看待问题,这就和那些传统的法学教授有了本质的区别。学校和社会是两个不同的世界。

法律注重实践,理论永远是理论。刘先生是一个有故事的人,所以在他的书中有一种社会思维和对世界的开放。刘先生非常关注西方法学。他的许多观点属于西方。

从文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对西方法律的赞誉,也可以领略到***对中国法律的期待。这可能与刘先生访美一段时间有关。西方法律对他影响深远。

《西窗法雨》与刘老师的另一本法律著作《法律是什么》都是涉及西方法律的,但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说来,《法律是什么》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刘老师从一般读者的角度对西方法理学进行深入解读,例证简洁,对科班出身的有着很强的借鉴意义。而《西窗法雨》属于法学随笔,用语相当随意,亲切,案例短小精悍,评语独到,入木三分。

很多网上的评论都说他的这些随笔太过广泛,没借鉴意义,不适合我国的国情,换句话说没什么现实意义和学术含量。他在西方针对的疑难案件和重点,实质上都是空洞的东西,如公平、正义、法律的延伸等。这些只能是理论上的,而不适实践上的,不适合有科学背景的人。

因为这些所有人都懂,却在现实中谁都无法做到。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隔靴搔痒。但事实真是如此吗?

在我深入阅读这本书之后,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我看来,那些网上评论太肤浅了。所谓法律专业的学生应该读这本书。

虽然文章很简单,但是那些原则值得深入研究。很多人学法学的越多,越忘记了法律究竟是为了什么。我们坚持背诵枯燥的法律条文,却忘记了法律的本质和法律的代表。

法律所代表的不是一种工具,而是一种理念,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在读这本书之前,我对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我看到的所有法律案件都说,根据法律,判决如下。

我无法理解我可以学习法律。 只是背诵这些文章,然后再大量的古籍中找到适当的案例,并根据数量坐下。这样的法律有什么意义。读完刘老师的书,我突然变得聪明起来。

原来,我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心中的正义。这就是我学习法律的目的——为了一个更好的社会。

在西方人看来,法律最重要的基础和标准是公平正义。如果公平的法律做出不公平的判断,在西方人看来,法律的用途是什么。事实上,这是法律的本质所在。

法律的规定是相同的案情应该做出相同的判决,也就是一切以法律条文为依据,反对具体情况具体判定,即自由裁量。因为法律的根源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但还有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相同的。

刘老师举出了这样一个案例。同样是盗窃,一个是出于救治重病的母亲,一个是游手好闲,在法律意义上两者是相同的犯罪性质,但给以相同的处罚,不符合人道主义。但法律却没有相关的条文。

怎么解决呢?出台更具体的法律。可是出台后,还是存在着问题。

比如说都是善意的,偶犯和累犯要怎么判决。还是要出台更完整的法律。这样下去,结果呢,那就是没有人能够读懂法律。

所以自由裁量是必须的。在法庭判决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自由裁量减刑的陈述。这也解释了为什么西方人认为**必须有知识,有经验,有正确的善恶观。

因为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来维**律的公平正义。这让我想起了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在这出戏剧中,鲍西亚就扮演了一回**官的角色。尽管在现在不应该寄希望于**官来维护正义。

法治要取得成功,就必须有完善的法治。因为只有制度才能公平正义,人性是不可预知的。但他认为法律必须维护正义的观点值得我们思考。

如果正常的法律解读无法维护,那有时候就需要另辟蹊径。

刘老师还举到了一个著名的案例,1948 年,有三个美国人一起去打猎,一个叫萨莫斯,一个叫泰斯,另一个叫西蒙森。三人约好打鹤鸽。因为对付这种鸟必须有分工。有人负责飞鸟,有人负责射击,萨莫斯负责飞鸟。

鹤鸽有个习性,非得特别靠近轰打才会飞起来。这样就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当萨莫斯炸掉一只鹏鸽时,泰斯和西蒙森都举起枪射击。一个打在萨莫斯的上唇,另一个在他的眼睛里

嘴唇问题不大,但眼睛毁了。这只眼睛值七位数美元。我能做什么?我要起诉要求赔偿!然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无法解决。

究竟是谁枪里的子弹打中了眼睛?根据一般的法律推理,原告在要求赔偿之前必须证明是谁干的。萨莫斯不能要求两个人一起赔偿,因为只有一个犯罪者,遵循这种推理显然是不合理的。

一审法院击败了萨莫斯,说他必须证明是谁枪杀了他。这种推理虽然有效,但对萨莫斯不公平。当萨莫斯受伤时,他无法立即做出反应来确定是谁的子弹。

面对萨莫斯的惨状,二审法院在琢磨一个问题:为什么号称“公平”的法律不能解决这么一个不公平的案子?萨莫斯受伤了,但他无法得到赔偿。

经过一番思考,二审法院给出了这么一个说法:因为两被告是共同有过错地向原告方向开枪的,所以,两人必须证明不是自己干的,否则只能共同赔偿。由于两名被告无法证明自己,他们最终被判刑分担责任。

由此判定胜诉。由此可以看出,公平正义确是是法律的内涵。法律并不像我们想想的那么枯燥和僵化。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可以改变的。

在刘小姐看来,很多法律条文都有隐含的规定。西方有这样的一种方法,把法律条文抽象化,还原成基本原则,然后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来推测具体条文,也就是所谓的隐含的规则。多数时候,法院会考虑制定本法的初衷来确定。

原因很简单。其初衷往往是维护当时的正义。从初衷上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那些钻法律漏洞的人。刘先生引用了西方一个非常著名的遗嘱案件。

***还提出了许多西方盛行的法律思想。比如说在西方除了规定的法律之外还有一类自然权利,虽然不是法律赋予的,但法律必须对此进行保护,比如说教育孩子,赡养父母,帮助他人等天经地义的事。这些行为不需要法律明确界定,但这些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为如果这些自然事物没有法律的保障,法律又有什么用呢。还有就是,法律在主体上具有适用性,也就是说**也只是赋予了管理职能的一个个体而已,本身不存在任何特权。任何适用于平民的规定也适用于**。

在中国,法院在**的体系里。在西方,*和法院是两个独立的系统。这种分工清楚地反映在当时的水门事件中。

尽管尼克松是**和代表**,但他在法律面前没有任何特权。在西方存在契约论。契约理论不仅在个人之间,而且在个人与* *之间。

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将近两百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非常著名的案件,达特毛斯学院诉乌特沃克案。通过一个普通教育机构的命运,这个案例表明,即使是中国共产党也作出了承诺,不能悔改。

它激发了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个兴奋点:在法律面前,*和老百姓一样,只能说不出话来。

《西窗法雨》里面的每一篇短文几乎都对我都有着深刻的启发。每一段都告诉我们不同的法律哲学。我们可以从每一个精彩的审判中看到智慧和正义的光辉。

我第一次发现了法律的魅力。就如同在沙漠中饥渴的人看到了一弯清泉一样,那种惊喜不可言喻。正是这种强烈的兴趣驱使我如饥似渴地读完了整本书。

短短的一篇心得体会无法概述我所获得的一切。但在我看来,我最大的收获是在我心中播下探索法律的种子。有了兴趣,就会有动力,这是不变的真理。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8】

作为老师推荐的法律课外读物,我第一次拜读了刘星教授所著《西窗法雨》。“好雨知时节,当春乃发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借用这首诗来形容这本《西窗法雨》,实在是再贴切不过了。细读此书,享受和治愚,兼而有之。

书中的第一则故事是《苏格拉底的慎重》,带给了我最深的触动。苏格拉底为了捍卫雅典法律的慎重选择饮毒自尽,这位哲人用自己的行动表明了他对法律的神圣性、权威性和至上性的认可,并自觉身体力行。两千多年来,人们一直试图去探讨和追议苏格拉底如此选择的意义。这究竟是一种顽固的迂腐,还是一场理性的败走?我从中感受到的是一种对法律的信仰。

慎重地对待法律,相信并遵守法律,哪怕是并不公正的法律,这种慎重源自我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只有深入到每个人的内心,才会得到发自内心的尊重。民众是法治的主体和本质动力,要想实现依法治国,将法律渗透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当中,这种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可缺失的。在这本书里反复强调的“法治的假设前提”、“法律的平等、公正”以及“民众中的法”,无不是以培养法律信仰为前提。从西方的法治建设历程可见一斑,从古希腊到现代,法律之所以得以延承,正是法律的信仰在做支撑。

与西方不同,中国的法治建设之路充满着坎坷和曲折。归根究底是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自古以来,中国崇尚道德治国,人们内心对道德的恪守成为规范行为标尺。现如今,没有任何一个词比法治的使用更加高频,我们到处悬挂法治的横幅,呐喊法治的口号。可是我们所见的却是法律常常看到的却是法律被虚置、被误解、被规避、被滥用。可以说,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远远没有建立起来。我们建立了完善的交通法规,却挡不住“中国式过马路”的脚步;我们设计现代的法治制度,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我们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元渠道,但却遭遇“拳头比法律快”的尴尬……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心中。很显然,法治远远没有深入到每一个民众心中,成为精神信仰。因此,树立法律信仰不啻为中国法治进程中一次万里长征。

灵动,缜密,成熟,是我对这本《西窗法雨》最深切的感受。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沐浴。而这种法理智慧正是当代中国所呼吁的,所迫切需要的,并令我们每一个人深信不疑:这种大智慧,中国会有的。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9】

《西窗法雨》【版】读后感 《西窗法雨》一书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述了西方的法律,使我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并通过自己的思考,得到一些个人对“法”的看法。由于这本书各篇文章之间的联系并不紧密,因而读书体会也是零零散散。当我读到有体会时,就写下来。写完再将这些体会联系起来。由于相关法律知识很有限,所写的感悟缺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法言法语”,甚至有一些很幼稚。但无论如何,记下的,都是自己最真实的感受。 一  《苏格拉底的慎重》中,谈到苏格拉底的死。在中国人看来这似乎是不可理喻的。因为当时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但其实,法律的制定,都只能使一部分人获益,另一部分人受损。因而,法律无所谓对错和公不公正,只有相对公正。苏格拉底选择死,是觉得自己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即使他知道当时制定的法律有诸多弊端,但如文中所说“人们要法律,就是想要社会有个方圆,有个秩序”。我想,他是为了这个方圆而牺牲的。西方人相信,要慎重地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其实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中,虽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保护的是绝大多数人的权益,人民当家作主,但其实也会有让社会中的一些人觉得“不公平”,我觉得这是不可避免的。如上课时老师举的一个案例:有一老人因住在工厂旁边,长期受工厂噪音影响。最终导致生重病住院。其儿女对工厂提起诉讼。但结果却是败诉。原因是该工厂的噪音程度没超过国家的指标。我们如果从老人的角度来讲,工厂的噪音已经对其造成严重的伤害,导致其住院。老人会觉得这件事上法律不公,因为没有维护他利益。但从法律制定部门的角度来说,它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只能是大部分人获益。假设立法部门提高噪音的指标,那么必然会使很多个工厂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整个中国的经济发展。因而,法律只能“相对公平”。     这里又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是否能实现法治和人治的结合。如果可以,那么特殊情况就能得到特殊解决。有人说“法律的目的之一在于实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亦即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解决。如《一般规则之下的自由裁量》中提到的案例,同样是盗窃500元,但如何运用法律处理这三种人,就会给人们留下很多问题。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同等处理,似乎对出于良好道德动机的人不公。这似乎有悖于法律制定的本意。不同等处理,会让人觉得由法治又返回了“人治”,这会导致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又如《法律的条文与目的》,军人将军用吉普车开进市中心公园,并停放在那里,其目的是为了使人们享受欢乐生活的同时明白幸福来之不易。但市政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却明文规定机动车不能停放在公园中。但其实我们想,颁布这一法律的本来目的是为了不影响居民休息。而军人的作为并不影响。因而,严格依法办事其实不应该处处唯条文是举,法治才更有理性。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很多人未意识到,这个优点,其实也是它的缺点、它的局限性所在。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人总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很多新的问题,需要新的方法解决。很多特殊的情况会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无法用旧的规范来约束。我觉得,法治,应当是在尊重一定的法律原则、并真正地理解法律制定的根本目的的基础上,给予人适当的权利进行判断。因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很有必要的,而且,如何合理调整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怎样使这个权利得以正确的实施是关键。如果调整不好,就很难做到法治和人治的很好结合。法治里说到,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权利。而这种权利,或者将其扩大说成是法益,有时候会危害到未来的社会。而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测到未来,因而法律具有滞后性。正是这种滞后性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导致特殊的情况无法特殊解决。而作为人治,则会涉及到公平问题,人治总会有比较多的主观因素,即使拥有最公平正直的法官,也会在同一种情况下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人治和法制均有优缺点。我认为,真正公平和合理的社会,应该是将法治和人治很好地融合在一起的,将两者的优点很好地汇聚起来,从而使这种治理的模式深入人心,使社会正常发展。 二 学习法,真的需要细心。很多时候,一字一句之差,就会产生不一样的结果。而且,字里行间,又藏在许许多多的隐含的规则。因而,必须注重细节,注意对细节的分析。《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里的案例,帕克法官根据相关规定,无法判定乔治有罪。原因只是规定时说到“在・・・附近”是违法的,而却没规定“在・・・里”是违法的。如果按照常人的逻辑来判断,乔治的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但他却抓住这个漏洞,让自己逃过一劫。而《包细亚的智慧》中提到了那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威尼斯商人的案例。在合约里写道如果违约,安东尼必须割一块肉作为赔偿,但肉中不能带血。这让人看起来苦笑不得,但细想,却是有道理的。这种说法严格按照这个合约,能实现法律意义上的“公道”。又如《隐藏的法律规则》里的一个案例,著名的拿破仑法典里提到,如果一份公证遗嘱符合下列条件,这份遗嘱的效力就算是无可争议了:1有四个证人在场和一个公证人在场记录;2、遗嘱向这四个人宣读过;3、他们都在遗嘱上签了字。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出现如案例中巴斯蒂的特殊情况,即四个证人无法同时在场。但这么规定,言外之意,就是四个人不需要同时在场,亦不需要同在一个地方。这么分析显然不触犯它的具体规定。法律制定时无法想尽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而就会有“隐含的规则”,就会有通过对细节的分析理解后得出的一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或者让人拍案叫绝的结果。很多时候,在案件诉讼和审理过程中,总需要透过法律法规本身,挖掘藏在其背后的规则。也许,这看起来像是在玩文字游戏,但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理运用法来保护自己,是理性、充满智慧的行为。这些“漏洞”,有时是好的,因为它使法律更有弹性,更加灵活。而有时又是不好的,如乔治就因此而逃出法律的制裁。但无论如何,法条之中还有很多缝,在我们需要运用它们时,我们要学会看这些缝里面藏着什么,唯有如此,才能使法的运用更加灵活。而作为立法部门,在颁布一条法规时,即使无法面面俱到,也要尽量想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在・・・附近”和在“在・・・里”这个漏洞是可以避免的。很多时候要考虑到特殊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的制定,更需要多想,不需要具体到什么情况都说到,至少,不能让严重危害社会、而运用法却没办法对其进行惩治的情况出现。 三    政府,在我们看来,似乎拥有很大的.权力。在我们国家,很多时候,相关政策的颁发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有很大的影响。但作为真正的法制社会,必须如《政府旁边的法院》所说,要有“法律存在于政府旁边”。水门事件中,法院毫不给尼克松面子,即使他是总统,他也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中,政府作出的承诺也不能反悔。这是法公平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唯有做到真正的平等,人们才会更加信仰法律,更加崇尚法制社会。才能不断推进法制社会的发展和不断完善。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外,别无特权。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西方的法院具有审查能力,可以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对立法机关规定的法律表示怀疑并作出修改、甚至废除。《法律的审查能力》中的马歇尔毫不留情地废除了司法条例第十三条,刚开始看时,我感到不可思议。感性告诉我,好直爽的决定!静下心细思,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大多数人意志的体现。而相关部门法的制定,围绕此展开。违宪的法规法条,确需废除。从这个角度理解,废除合情合理。但法律具有稳定性,废除却是在审理此案件的过程中废除,似乎又不合理。在此便有一个疑问。即使某条文违宪,但它已经制定出来并已用于规范和制约人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却突然被废除。这是否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是否会使人心惶惶?难道在遵守部门法或者运用部门法来保护自己时,应先考虑是否违宪?如果这样,那么部门法就会失去其稳定性。因此我觉得,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是应更加谨慎,防止出现该案例的情况。如果有可能,要设立相关的部门对立法机关所立的法律进行审核,确定无违宪行为后再颁发。     其实,看完这本书后的体会不只这些。写在纸上零零散散的体会也没有全部打出来。只是将其中体会较深的部分整理一下,并呈现出来。从书中简单叙述的案例中,可以获得很多法律知识,有的是直接的,更多的,需要自己去思考。这是一本好书,适合初学法律的人进行自我充电。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0】

雨多了,便成了湖

—— 读刘星的《西窗法雨》有感JK251.cOM

瑞刚阳光时代(北京)律师事务所

《红楼梦》中说:”书成蕉叶文犹绿,吟到梅花句亦香。”在一个阳光晴好的下午,慢慢翻开一本好书,你会发现,每一页背后都藏着一片幽深的时光之海……在阳光悦读会上,芮刚律师带来了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还有这篇随笔,分享给大家。

周国平在《思想的星空》里说过:”人之所以读书,无非有三种目的。一是为了实际的用途,二是为了消遣,三是为了获得精神上的启迪和享受。

真正的阅读必须有灵魂的参与,它是一个人的灵魂在文字的精神世界里漫游,是在这漫游途中的自我发现和自我成长。”

我在想,我读书是为了什么?想想看。周国平可能有三个目的。但另一个困扰我的问题是,我读的书越多,我就越感到困惑。

苏格拉底曾经说过,我只知道我什么都不知道。看似悖论的一句话,却道出了读书人的困惑和迷茫。比如电影《红河谷》,以一个未经世事的小孩的眼睛,在短时间里目击并亲身经历生命、信仰、自由、战争、死亡、文明、野蛮,然后由岁月沉淀,提炼出每一个观众心中对这些内容的理解。

我对电影中那个小男孩的眼睛至今印象深刻,那是一双内心纯净的眼眸。

我想,如果读书读的足够多,终有一天也会豁然开朗,在我们那个世界里,所有的困惑都可以得到归宿,就像王小波说的:”一个人拥有今世今生是不够的,他还应该拥有一个诗意的世界。”

既然读书有这么大的好处,那么我们当然要多读书,读好书,比如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西窗法雨》。《西窗法雨》作者是刘星,笔名一正,里面的文章1996年开始**于《南方周末》,其后花城出版社于1998年出版,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这本书用文学的方式来**律原理,用讲故事的方式将法律背后深层次的法理娓娓道来,让我们在轻松的氛围下思考我们面临的法律问题。

正如该书前言里讲到: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很多年了,任何法治建设一定是制度推进和思想推进两个层面的事业,更不能忽略的则在于,思想推进往往又是制度推进的一部分,这缘于制度从来都是经过分析、讨论、商榷、展望来建构的。由此而论,更新对以往法律书文作品的感受、体会、再思考,包括促其呈现的思想和阅读价值判断的变化,便是自觉或不自觉的谋求”思想推进”,最终自觉或不自觉的投身”制度推进”.

其实,这本书的很多小文背后都反映了深刻的法理和价值追求,值得我们反复阅读、思考,比如苏格拉底的慎重,苏格拉底因为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又称”诡辩学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他被判饮毒而死。苏格拉底的学生克洛伊生前来看他,告诉他的朋友,他决定帮助他逃跑,一切都安排妥当。可是苏格拉底却坦然自若,表示不越狱。

克力奇克以各种理由说服了他,并告诉他雅典的法律是不公正的。遵守这些法律是迂腐的,但它们仍然是无效的。苏格拉底还问:越狱是对的吗?

对一个被定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平的,逃避法律是对的吗?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同的一番”**”,苏格拉底最后还是选择了饮毒。

在普通中国人眼里,这种事情不难处理。既然法律本身是不公正的,为什么要遵守它呢?实在应该堂而皇之越狱而去。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一个方面的深层意识。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原因是人们想要法律,也就是说,他们想要社会有一个方圆和秩序。

有些法律当然不好,甚至可恶,但是如果因此便可以将法律随意戏弄,那么可能人人都会找借口逃避法律的约束,从而导致社会的混乱无序。而且,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再比如书中提到的辛普森案,在几乎所有人都在心里明白相信辛普森确实杀人了,为什么最后法院仍然判辛普森无罪?这是因为美国的司法体系更重视程序正义和确凿证据,而不是寻求案件真相和将罪犯绳之以法。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1】

又如《政府旁边的法院》,也使我受益匪浅。我以前一直认为政府是离我们人民群众最近最直接的机关,也是权力最大的实权机关。因而在我的意识中法院实际隶属于政府,也是为政府服务的。在书中,刘星老师讲到“政府里边的法院”和“政府旁边的法院”这两种概念。在我们国家法制还不健全的时代,不就是前者占主导吗?法院是政府的,成为政府的铁杆助手。随着民主法制的发展,随着我们国家向西方民主建设的学习完善,“政府旁边的法院”才得以出现,法院成为切实监督政府为人民的工具,政府与法院相邻,反应了两者的地位的相互平等,也是相互独立。这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权力,防止政府滥权乱权。才能更有效地监督政府的工作。书中详细举了美国尼克松总统的“水门”事件。最后用“西方人一般相信,纠正以及防止政府犯错的最好办法,就是“以权力制约

其实,法律离我们很近,并且不只是那些条文,是我们的教育过于教条化,把法律肤浅化了。刘星老师说,其实,每个人都会发觉,我们的日常生活总是与诸如学校、公司、医院、俱乐部以及这单位那单位之类的社会组织规则联系再一起的。我们最关心的往往就是这类规则,而不是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正因为如此,有些西方法学家将实际生活中的日常行为规则叫做“活的法律”。他们认为,这种“法律”才是人们应给予首要关注的法律,它们对人的影响远远地超过了国家制定或法院适用的规则。这些文字让我欣喜,因为从其中我真正感受到了公民利益为首位的理念,感慨还有人能透过法律看现实。法律应该是活的,并且不仅活在生活中,更应该活在人们的心中,成为人们思想上的一种习惯。

总而言之,《西窗法雨》以其经典的案例,精到的剖析,很容易就能引起我们法律初学者对法律的深层思考,也极具启发性。很适合我们阅读学习。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2】

但在中国,死刑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在许多西方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即使十恶不赦的罪人中有一部分没有得到赦免,最严厉的惩罚也只是无期徒刑。比如《死刑的存废》这个章节中的案例:

在荷兰出现过这么一个十恶不赦的杀人狂克鲁斯,他先以慈善家的面目接近一些小孩子,给小孩子送糖果、玩具来消除父母对他的戒心,然后将孩子拐走,以小孩作为人质威胁父母交出钱财,待得手后又将孩子杀害。然而这么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最后还是只是判了终身监禁,并未遭到死刑的惩罚。这在秉承杀人偿命朴素思想的中国人看来简直难以理喻。

试想,如果你的亲人被罪犯以一种极其残忍的方式杀害了,而这个施暴者竟然只是被判处了无期徒刑,并且他在狱中表现良好,不出几十年,你甚至还能看见他减刑释放,生活得自由自在。这样的结果可能是受害者亲属和家属无法接受的。就像现在正在如火如荼的复旦毒品案一样。

2014年2月18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复旦中毒案”一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而随后,由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的《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随之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份《声明书》。

此信引起社会各界热议。它迅速导致两种观点交锋——一种认为这是一种正常举动,也是**的一部分;另一种则痛斥“求情”是非不分,触犯了文明底线。我们且抛开这份请求信的动机所在,抛开个人观点(我的观点还是不能接受这样一个杀人犯不判死刑的),单单从其要求法院改判死刑,我们就可以瞥见一些中国人对于死刑更慎重的思考。

两种观点的对立,更像是一场关于废除死刑的辩论。显然,林对社会的严重危害已经触犯了法律。根据我们现在的规定,他应该被判处死刑。但是,再从多方面的考虑:

比如,该犯人的社会价值;例如,社会和国家对罪犯投入的资源和精力;比如,案件已经摧毁了一个家庭,为什么还要摧毁另一个家庭的深层次思考。诸如此类的等等。似乎也能看到一些不判该犯人死刑的理由。

也许有人会说这是中国司法的进步,也许有人会说这是对司法的劫持。不管怎么样,单单从司法的进程来看,这将是一个对于死刑思考的极大地进步。

《西窗法雨》全书充满着法律所不为人熟悉的智慧,单单简单的两节就能引发我们深刻的思考。掩卷沉思,中国的司法进程终将落在我们这一辈人的身上,我们所秉持的观点将深刻地影响下一代中国司法的制订。《西窗法雨》这本书中所蕴涵的西方法律的智慧值得我们的学习和借鉴。

书是常读常新的,我相信在下一次更详细的阅读之后,《西窗法雨》会带给我更不一样的思考!

周金韬2014年10月28日

西窗法雨读后感【篇13】

科学的思路是:法律赋予**机关财权,**机关在法定的职责内向法院拨付经费,但这不意味着**机关据此就有了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利。

同样,法律赋予**机关人事权,并不意味着**机关有权在人事管理方面干涉法院办案。

但如何来保证这种权力正确的实施不逾线,这正是我们司法改革要不断去完善的东西,应尽量用立法的形式将财权和人事权的行使程序明晰化,确保**机关不在背后使绊子等。

第三,天赋人权

我们的权利是**来的呢?

仅仅是法律授予我们的权利吗?

西方人却秉持着不同的观点。

他们认为,人们的某些权利是天生具有的,国家必须尊重某些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因为国家制定法律权利的权利本身也是自然权利的授权,而且国家制定法律权利只能是对人们原有的自然权利的肯定,而不是什么恩赐。

本人对此看法是比较赞同的,人们因为其本身拥有权利,所以才制定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公法与私法

作者在这一章节中提到:“中国现在也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如果我们考虑一下这种分法,或许真会有些益处”。

这种方法会带来什么?利大于弊吗?

这个问题值得深思和**。

刘星的这本《西窗法雨》从整体上来讲,篇幅短小,语言精炼,且从很多小事中映射出了大的道理,留下的问题和现象值得我们去深思,非常值得我们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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